问答题1. 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行为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应受到哪些惩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撤离职守或逃匿规定给予处罚。
3. 《电力法》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4. 电网的运行与调度应如何管理?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5. 什么原因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原因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用户自身的过错。
(3)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有何规定?
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等制度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通常要求如下:
(1)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2)现场规程宜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7.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8.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身体检查约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是触电急救。
9. 紧急救护法包括哪些救护?
紧急救护法包括触电急救、外伤急救、溺水急救、高温中暑急救和中毒急救等。
10.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有哪些?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有: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的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1.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是什么?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如下: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12. 设备的电力标志如何规定?
三相电力导线A、B、C三相的相别,分别以黄、绿、红标志表示,低压电网中性线N以淡蓝色标志表示(TN-C系统的保护中性线PEN以竖条间隔的淡蓝色表示);接地线(明敷设部分)以深黑色标志表示。
13. 低压电气操作顺序是什么?
停电时应先断开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顺序相反。
14. 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是什么?
畅通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15. 发现火警应怎么办?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16. 火警报警的要点内容是什么?
报警的要点内容如下:火灾地点、火势情况、燃烧物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17. 职工负伤后,在一段时间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统计上如何界定?
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
18. 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哪些问题应确定为领导责任?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3)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4)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5)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违章指挥。
19.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哪些情况应从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以下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0.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哪些情况可从宽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21. 发生哪些情况可不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发生以下情况可不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1)人身轻伤。
(2)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kV输变电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3)运行30年及以上的50MW及以下发电机组,31.5MVA及以下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4)事先经过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6)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7)用户过失引起的直配线路的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
(8)无法采取预防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9)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2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四不放过”是什么?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3. 电力企业发生哪些情形,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4)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