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砖基础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还应有砖、水泥、外加剂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地区明令淘汰的材料。
(2)基槽或基础垫层已完成,并验收及办完隐检手续。
(3)安置龙门板或龙门桩,标出建筑物的主要轴线,标出基础及墙身的轴线与标高,并弹出基础的轴线和边线;立好皮数杆(间距为15~20m,转角处均应设立),办完预检手续。
(4)根据皮数杆最下面一层砖的标高,拉线检查基础垫层的表面标高是否合适,若第一层砖的水平灰缝大于20mm时,应用细石混凝土找平,不得用砂浆或在砂浆中掺碎砖或碎石处理。
(5)常温天气下施工时,砌砖前1d应将砖浇水湿润,砖以水浸入表面10~20mm深为宜;雨天作业不得使用含水量呈饱和状态的砖。
(6)砌筑部位的灰渣、杂物应清除干净,基层浇水湿润。
(7)砂浆配合比由实验室根据实际材料确定,准备好砂浆试模。应按试验确定的砂浆配合比拌制砂浆,并搅拌均匀。常温天气下拌好的砂浆应在拌和后3~4h内用完;当环境温度超过30℃时,应在2~3h内用完。严禁使用过夜砂浆。
(8)基槽安全防护已完成,无积水,并通过了质检员的验收。
(9)脚手架应随砌随搭设,运输通道通畅,各类机具应准备就绪。
(10)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1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砌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12)基础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