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三、综合题(共5题,100分)1. 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自古以来,出版物就是记载、传播、交流、传承文化成果的主要载体。出版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很长,内容和形态又千差万别。
目前,出版物可以分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等。其中,图书、报纸和期刊通常是以纸张为载体、以印刷方式复制的,往往被合称为“纸质出版物”。它们既有共同点又有各自的特点,三者在时效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上由强到弱依次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一般分为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光盘三大类,使用时需要一定的播放设备。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则属于新型的数字出版物,它们和上述出版物的最大区别,主要是在出版的方式上,即复制和发行没有明显的界限,是交织在一起的。
任何一种出版物都有思想、知识或艺术等精神文化内容,这是在精神生产过程中由作者完成的。作品的精神文化内容必须加载到物质载体上,才能成为出版活动的产品——出版物,这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由编辑完成的。
出版物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第一,具有经过编辑加工的以文字、图形、图像、声音或其他符号形式表现的精神文化内容,可供阅读、欣赏。
第二,具有承载这些精神文化内容的物质载体。
第三,以一定方式复制后,可向公众传播。
没有精神文化内容的物质材料,如纸张、磁盘、只读光盘等不是出版物;同样,不具有出版物产品形态的精神文化内容,如书稿、录音录像节目脚本、网络游戏等也不是出版物。出版物是精神产品内核和物质产品形态的统一。
出版物的使用价值,主要由出版物的精神文化内容构成,而出版物的质量好坏则是由其物质产品的价值决定的。出版物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甚至对立。只有那些既能产生社会效益,又能取得经济效益的出版物,才是优秀出版物。这就要求我们的出版单位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同时,也要考虑经济效益,做到不出坏书、不出亏损图书。
(1)三者时效性由强到弱依次是报纸、期刊、图书;系统性和稳定性则相反。
(2)音像制品一般分为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两大类。
(3)电子出版物也是先复制再发行,两者不是交织在一起的。
(4)出版物的精神文化内容由作者和编辑共同完成。
(5)物质生产过程不是由编辑完成的。
(6)出版物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7)只读光盘载有内容信息,通常是电子出版物。
(8)网络游戏通常是数字出版物。
(9)出版物质量好坏主要是由其精神文化内容决定的。
(10)优秀出版物也可能亏损,不一定同时取得经济效益。
(11)一些优秀的图书即使可能亏损,出版单位也应考虑出版。
2. 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属于企业法人的出版单位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两个级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获得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到岗1年内尚未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在出版单位工作。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应按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变更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2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包括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
应试人员如果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已经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如果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1年内造成5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均将被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前一种人员今后不得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且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两种人员在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期满后可以重新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如果参与买卖书号、刊号且情节严重,或者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方面违法问题且情节严重,或者连续2个年度考核未完成创利指标等,将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这类人员还可保留职业资格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担任责任编辑,3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1)“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中级资格两个级别”改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改为“国家举办的”。
(4)“1年内”改为“2年内”。
(5)“继续在出版单位工作”改为“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6)“按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改为“按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
(7)“职业资格变更登记”改为“职业资格续展登记”。
(8)“每2年”改为“每年”。
(9)“36小时”改为“24小时”。
(10)“行政责任”改为“刑事责任”。
(11)“5种以上”改为“3种以上”。
(12)“未完成创利指标”改为“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13)“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担任责任编辑”改为“不得担任责任编辑”。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每个问题最后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
《三北防护林与沙漠治理》一书系由西北某出版社策划,由A撰著,并配有由B拍摄的图片35幅。全书正文计作38.6万字,定价29.80元。该书于2010年5月出版,首印5500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作者A的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6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出版社以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作者B的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幅。该书出版之后,作者A按出版合同约定的7折优惠购买该书120本,出版社从其稿酬里扣除购书款。2011年3月,出版社重印该书4000册。至2012年6月,该书的销售实洋一共是113000元。3. 出版社从A的应得稿酬里扣除购书款,应该怎样操作?
出版社须先对所支付的作者稿酬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然后再从税后的稿酬中扣除作者的购书款。
4. 第一次印刷后,在扣除购书款之后,A的税后稿酬是多少元?
在扣除书款之后,A的税后稿酬是19296.84元,具体算式如下:
(1)基本稿酬=60×386=23160(元);
印数稿酬=23160×1%×6=1389.60(元);
基本稿酬+印数稿酬=23160+1389.60=24549.6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549.60×(1-20%)×20%×(1-30%)=2749.56(元)。
(3)税后稿酬=24549.60-2749.56=21800.04(元)。
(4)需要扣除的购书款=29.80×120×70%=2503.20(元)。
(5)扣除购书款之后的税后稿酬=21800.04-2503.20=19296.84(元)。
5. B的税后稿酬是多少元?
B的税后稿酬是1617元,具体算式如下:
(1)应付稿酬=50×35=175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750-800)×20%×(1-30%)=133(元);
(3)税后稿酬=1750-133=1617(元)。
6. 第二次印刷后,出版社还需要支付多少稿酬?作者A的税后稿酬是多少元?
第二次印刷后,出版社还需要支付926.40元,作者A的税后稿酬是822.65元,具体算式如下:
(1)印数稿酬=60×386×1%×4=926.40(元)。
(2)作者A的稿酬总收入=24549.60+926.40=25476(元)。
两次合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476×(1-20%)×20%×(1-30%)=2853.312(元)。
减去已纳部分后应再缴税额=2853.31-2749.56=103.75(元)。
[或:926.40×(1-20%)×20%×(1-30%)=103.76(元)。]
则作者A的税后稿酬=926.40-103.75=822.65(元)。
7. 出版社为销售该书的收入应缴纳销项增值税多少元?
出版社为销售该书的收入应缴纳销项增值税13000元,具体算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13%)=113000÷(1+13%)=100000(元);
应缴纳的销项增值税=100000×13%=13000(元)。
8. 编辑加工题:阅读分析短稿,并按照稿件加工整理的规范进行编辑加工。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的约定一般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来确定。在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应该明确说明将著作权的人身权中什么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且涉及的权利不能多于一项。
图书出版合同是典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接受作品予以出版,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这种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前言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著名。合同的正文内容广泛,一般包括:
关于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约定。通常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有时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关于使用方式的约定。要明确说明出版者获得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普通使用权。
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的约定。前者是指使用人有权使用作品的时间期限,后者一般可分成中国、东亚地区、亚洲地区、全世界等。
关于付酬的约定。应明确约定报酬的形式和标准,以及付酬方式和时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列出了两种付酬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和版税,同时列出了付酬标准的浮动范围。当事人签订出版合同时,必须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约定采用哪种方式并确定付酬标准,不能在这一范围之外自行决定。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后果。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图书出版者约定。
其他还有关于交稿时间、出版时间、终止合同条件、中裁、合同生效日期等条款,在此不一一详列。
合同的尾部包括双方的签字盖章和合同签署时间。
已经生效的图书出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图书出版项目正常进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人身权”改为“财产权”。
(2)“不能多于”改为“也可多于”。
(3)“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改为“必须采用”。
(4)“著名”改为“署名”。
(5)删除“、保护作品完整权”。
(6)“普通使用权”改为“非专有使用权”。
(7)“是指使用人……期限”与“一般分成……全世界等”对调。
(8)“两种”改为“三种”。
(9)“和版税”改为“、一次性稿酬和版税”。
(10)“必须按照”改为“可以参照”。
(11)“不能在这一范围之外”改为“也可以在这一范围之外”。
(12)“图书出版者”改为“当事人”。
(13)“中裁”改为“仲裁”。
[解析]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已被2014年9月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废止。最新版考试教材的规定如下:
出版单位应就付酬的方式、标准、办法、日期等问题,与著作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书面形式的出版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利双方共同遵守。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以出版纸介质出版物的形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方式和标准作了规定。不过,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等,主要按照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报酬支付方式和标准,可作为当事人双方协商时的参照体系。如果当事人双方因事先没有约定付酬的方式和标准而对报酬数量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当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版税率、基本稿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数量,并将计算结果作比较后,按其中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和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10. 为什么问题一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
B项,禁止他人转载、摘编报刊上已发表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作为出版者的报刊社没有这项权利,所以美善杂志社的声明是无效的,对他人没有约束力。
D项,著作权人没有亲自声明禁止摘编其作品,根据法定许可的规定,社区文化报社就可以摘编涉案作品,但没有注明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是2010年第3期《美善》杂志。
E项,《社区文化报》摘编的是已发表作品,刘强已经行使过发表权,而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点。
G项,报刊社“摘编”作品的特点是选择登载作品的要点,作文字性删节是法律允许的,而《社区文化报》上摘编的涉案作品,其内容并没有受到歪曲和篡改,所以刘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没有受到侵犯。
11. 社区文化报社最迟应在何时向刘强支付稿酬?
社区文化报社最迟应在2010年6月10日向刘强支付稿酬。
13. 社区文化报社应向刘强支付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社区文化报社应向刘强支付稿酬125元,具体算式如下:
字数=20×110=2200(字),应按2.5千字计,则稿酬=50×2.5=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