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四、综合题1.
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我国很早就有出版活动,但古代没有使用“出版”这个词,而把出版活动称为“梓行”“雕印”“版印”等。这些用语的含义一般只反映印刷,有时也兼及编辑。1906年,清朝政府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指出“所谓记载物件者,或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这是我国最早使用“出版”这一专业术语。给“出版”作出明确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
我国和西方国家关于出版的定义,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差别是:西方着重于“公之于众”,出版的定义中都不提及编辑;我国的“出版”定义中则明确包括“编辑”。编辑、复制、发行是出版活动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在当代社会,作为社会化的出版活动,可以由社会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来完成,也可以由个人来完成。
为了充分发挥出版工作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出版工作者应该在工作实践中坚持贯彻、执行以下基本方针原则。
第一,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实质上就是要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高文化权利,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如果出版工作者离开了社会主义的崇高目标,也就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出版工作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就要努力推动不同形式、不同风格的作品的创作,让不同的学术观点和不同的艺术、学术流派的成果都有出版的机会。编辑人员在审稿中以自己的爱好和观点为标准取舍稿件是合理的,但在编辑加工整理中不得对稿件作任何删改。
第三,古为中用、洋为今用。我国的出版物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古代文化和外国文化,包括古籍的整理和注释,外国作品的翻译和介绍,对古代文化和外国文化分门别类的研究等。对这类稿件的处理,必须立足于这一方针,使它们能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这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二为”方向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第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这就要求出版单位要多出精品力作,杜绝精神毒品和文化垃圾,绝不允许以牺牲社会效益为代价片面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
第六,坚持质量第一。只有质量高的出版物,才能既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又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要把能否提高出版物质量当作衡量出版工作是否健康发展、检验出版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第七,坚持走改革创新之路。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动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推进中国出版“走出去”,增强中国出版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
(1)“这些用语的含义一般只反映印刷,有时也兼及编辑”应改为“这些用语的含义一般只反映印刷,有时候也兼及发行,但有关编辑的内容往往不在其中”。
(2)“这是我国最早使用‘出版’这一专业术语”应改为“这是我国最早(或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出版’这一专业用语”。
注:就目前所知,最早在我国使用“出版”这个词的是1833年创办于广州的中文月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其编辑序言中两次使用了“出版”这个词。
(3)“西方着重于‘公之于众’,出版的定义中都不提及编辑”应改为“西方的出版定义中有提及编辑的,也有把编辑包含在选择或制作中的”。
(4)“编辑、复制、发行是出版活动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应改为“编辑、复制、发行是出版活动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5)“在当代社会,作为社会化的出版活动,可以由社会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来完成,也可以由个人来完成”应改为“在当代社会,作为社会化的出版活动,还必须由社会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来完成”。
(6)“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高文化权利”应改为“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
(7)“编辑人员在审稿中以自己的爱好和观点为标准取舍稿件是合理的,但在编辑加工整理中不得对稿件作任何删改”应改为“编辑人员不能以自己的爱好和自己的观点为标准取舍稿件,也不能在编辑加工整理中随便按照自己的观点和好恶删改稿件”。
(8)“古为中用、洋为今用”应改为“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9)“提倡多元化”应改为“提倡多样化”。
(10)“这就要求出版单位要多出精品力作”应改为“这就要求出版单位自觉地正确处理两个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多出精品力作”。
(11)“推动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应改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共存、融合发展的现代出版业转变”。
2.
编辑加工题:阅读分析短稿,并按照稿件加工整理的规范进行编辑加工。 作为出版工作中心环节之一的编辑工作,是由编辑人员承担的。因此,编辑人员是出版工作的骨干力量。编辑人员要做好编辑工作,必须具备并不断提高以下六个方面的能力。
第一是政治认知能力。要求编辑人员对于政治形式的发展、社会的政治思想动向有较高的认识和辨析能力,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有关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能比较熟悉和准确把握,并能在工作实践中坚决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是策划能力。编辑策划以市场营销策划为主,也包括选题策划、出版单位形象宣传策划等。如创办于1917年的出版机构商务印书馆,为了引起人们关注,创办人沈知方将发行所房屋漆成夸张的红色,对外以“红屋”称名,果然经营得红红火火,跃居当时全国第三大书局。这就属于出版单位形象宣传策划。
第三是语言文字能力。主要包括分析能力、加工能力和写作能力。编辑要在语言文字应用方面建立自己的职业优势,熟炼、正确地运用语言文字方面的知识。
第四是社会活动能力。编辑必须有甘于寂寞、埋首案头的工作精神,同时又必须与社会建立广泛的联系。编辑要善于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经常参加各种类型的学术聚会和讨论,尤其要创造条件接近出版界的朋友,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他们的需求,倾听他们的声音。
第五是判断能力。编辑工作包含一连串的判断过程。对每一份稿件,编辑都要从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等方面以一定的标准衡量,分析判断其是否可以出版。这种判断能力是学识、经验、能力、水平的综合体现。
第六是信息感知能力。这种能力表现为具有必要的信息观念,并能及时把握信息、对信息资源进行精细的分析和利用。编辑被称为“信息工程师”,就是指与信息的关系特别密切。
第七是审美能力。编辑应具备认识美、评价美的能力,包括审美感受力、判断力、想象力、创造力。编辑必须具备一定的审美能力,就能使出版物具备应有的美感。这里所说的编辑,主要是指美术编辑。
(1)“中心环节之一”应改为“中心环节”。
(2)“六个方面”应改为“七个方面”。
(3)“政治形式”应改为“政治形势”。
(4)“编辑策划以市场营销策划为主,也包括选题策划”应改为“编辑策划以选题策划为主,也包括市场营销策划”。
(5)“商务印书馆”应改为“世界书局”。
(6)“分析能力”应改为“规范能力”。
(7)“熟炼”应改为“熟练”。
(8)“出版界的朋友”应改为“消费者”。
(9)“信息工程师”应改为“信息加工工程师”。
(10)“想象力、创造力”后应加个“等”字。
(11)“就能”应改为“才能”。
(12)“主要是指美术编辑”应改为“不仅指美术编辑,也包括非美术编辑”。
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5年2月,某省甲出版社副总编辑王国平的老朋友沈成编写了《家庭理财指南》书稿后,与王国平联系,希望安排出版。王国平翻阅书稿,认为其内容符合读者的需求,估计会有较大的发行量。于是,王国平与社长商量后,决定将该选题补充列入当年选题计划并补报备案。王国平据社长的授权与沈成签订了出版合同后,把该书稿交给经济读物编辑室的刘康,要求其设法尽快出书。刘康在2014年曾因负责编辑的一部图书编校质量不合格而被免去编辑室副主任职务,仅保留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
接受《家庭理财指南》书稿后,刘康由于当时正忙于另一部书稿的编辑工作,就请某大学一名在读的博士研究生欧洋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刘康翻阅欧洋加工后的稿件,作了几处修改便以“责任编辑”的名义签署了“已经做好编辑加工整理工作,可以发稿”的意见,将稿件提交编辑室主任赵敏副编审复审。赵敏抽查部分书稿,没有发现涉及政治导向和思想倾向的问题,就签署了“同意发稿”的复审意见。王国平接到这部事先已经看过的书稿后,随即签署了“同意发稿,请尽快安排出版”的终审意见。
办妥发稿手续后,刘康将书稿连同对版式设计的要求和外社美术编辑完成的封面设计电子文件一起交总编办转出版部门安排排版。校样打出后,经请示王国平同意,刘康将校样委托某校对公司包校一遍,并请该公司的一名副经理担任责任校对负责把关。刘康收回校样时未见重要质疑,即办理了付印手续。印刷厂一个星期后送来样书,甲出版社有关人员检查后未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就同意成批装订。2015年5月,甲出版社开始发行《家庭理财指南》。
2015年11月,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图书质量检查中,发现《家庭理财指南》编校差错率为万分之三,属于不合格图书。
2015年11月20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家庭理财指南》被确认为不合格图书的通报,责成甲出版社严肃处理:3. 甲出版社在出版《家庭理财指南》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甲出版社在出版《家庭理财指南》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1)违反了选题集体论证制度。作者提出的选题必须经过出版单位集体论证通过,才可以成为出版单位的生产项目。选题要经过三级审批,第一级为拟任责任编辑的人员,第二级为编辑室主任,第三级为总编辑。本题中,在选题策划阶段,甲出版社没有履行严格的选题策划程序,没有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进行集体论证,仅经过副总编辑和社长的同意便将该书列入选题计划名单,故而违反了选题集体论证制度。
(2)没有严格执行三级审稿责任制度。三级审稿责任制度由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级组成,它是我国出版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审稿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只有三审之后,才能对稿件正式作出处理。
本题中,书稿没有经过三审程序,就签订出版合同的做法不妥。其中,刘康作为责任编辑,没有进行严格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编辑室主任赵敏副编审复审时只是抽查部分稿件,应该是要通读全部稿件;终审流于形式,没有抽查稿件。这些都违反了三级审稿责任制度。
(3)违反了责任编辑制度。责任编辑除负责稿件的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加工整理(包括督察助理编辑或其他编辑的加工质量)和校样的通读工作,负责对整体设计、排版、校对、印制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本题中,刘康并未履行相应职责,他请一在读博士对书稿进行编辑加工整理的做法不妥。编辑加工整理工作应该由社内的责任编辑或者助理编辑担任,不能由社外人员担任。
(4)违反了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出版单位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中级或高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责付印样的通读工作。这是校对工作的基本要求,任何书刊的校样都必须经过初校、二校、三校和通读检查。各种书刊的终校必须由本出版单位具有中级或高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
本题中,刘康将校样委托某校对公司包校一遍,并请该公司的一名副经理担任责任校对负责把关,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规失职的。责任校对只能是社内有资质的人员,而且书稿终校不能外包,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责任校对承担。同时,责任编辑和责任校对没有通读校样,即没有执行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4. 甲出版社对《家庭理财指南》一书应该如何处理?
《家庭理财指南》的编校差错率为万分之三,其属于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不合格图书。甲出版社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方可继续发行。
理由:《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后,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5. 刘康将受到什么处罚?
刘康在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应该被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其拥有的责任编辑资格也相应注销,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理由:《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一年内造成三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计算题:根据所给材料计算后回答问题。(须列出算式;每个问题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只取整数。)
张强将自己编著的《出版史话》书稿交甲出版社出版。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以版税方式支付张强稿酬,版税率为8%,按实际销售数于每年年底结算。同时双方约定,甲出版社可出版该书的电纸书,版税率为30%,同样是每年年底结算。
2015年10月底,《出版史话》一书出版。定价28元,首次印数6000册。甲出版社以寄销的形式批发给某发行公司3000册,发行折扣率为60%,三个月后结算书款。甲出版社还以经销的形式批发给某网上书店2000册,发行折扣率为50%,也是三个月后结算书款;同时,甲出版社还和该网上书店签订了电纸书的销售合同,电纸书定价9.8元,发行折扣率为50%,每月月底结算书款。
2015年12月底,甲出版社通过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到发行公司售出图书1200册,网上书店售出图书800册,但未结算书款;网上书店售出电纸书900本,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了书款。
2016年1月底,发行公司共售出图书2800册,按约定结算了书款,同时要求添货2000册,双方约定的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率不变;网上书店也按约定结算了书款,并要求添货2000册,双方约定的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率不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甲出版社重印5000册。
截至2016年12月底,发行公司还剩200册未实现销售,即按已销数量和甲出版社结清书款,并退回200册图书;网上书店共售出3500册图书和3200本电纸书,并按合同约定结清了书款。6. 2015年年底,张强应得税前稿酬多少元?
2015年年底,张强应得税前稿酬为7126元。具体分析如下: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版税计算方式,是“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实际销售数”是指图书已经到达最终读者手中的数量,一般以出版单位已经收到书款为标志。
本题中,要区分“寄销”和“经销”。寄销的只有实际结算了书款,出版社才能确认收入,对外支付稿酬;而经销则一经售出,出版社就要确认收入,计入应收账款,对作者支付稿酬,而不论书店是否给社里结算了书款。则2015年12月底,张强应得税前稿酬的计算如下:
(1)网上书店经销图书的税前稿酬=28×2000×8%=4480(元)。
(2)网上书店已售电纸书的税前稿酬=9.8×900×30%=2646(元)。
则张强应得税前稿酬为:4480+2646=7126(元)。
【说明】本题出的稍有争议,以往年份考题一般没考查“寄销”和“经销”的区别。如果单纯按“网上书店售出图书800册,不足1000册,按1000册算”来计算,这样就忽略了“经销”的实质。而发行公司售出的“寄销”的1200册图书,因未结算书款,暂不能计入实际销售数中。
7. 2015年年底,张强为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2015年年底,张强为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98元。
稿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
①若个人稿酬总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800元的免税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并减征税款30%,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稿酬总收入额-800)×20%×(1-30%)
②若个人稿酬总收入为4000元及以上,则扣除20%的免税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并减征税款30%,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稿酬总收入额×(1-20%)×20%×(1-30%)
则张强2015年年底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126×(1-20%)×20%×(1-30%)=798.112(元)。
又实纳税额取“整元”,因此,2015年底,张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98元。
8. 2016年年底,张强应得税前稿酬多少元?
2016年年底,张强应得税前稿酬为21994元,具体计算如下:
(1)发行公司已销售图书的税前稿酬=28×(3000+2000-200)×8%=10752(元)。
(2)网上书店经销图书的税前稿酬=28×2000×8%=4480(元)。
(3)网上书店已售电纸书的税前稿酬=9.8×(3200-900)×30%=6762(元)。
则张强应得税前稿酬为:10752+4480+6762=21994(元)。
9. 2016年年底,张强为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2016年年底,张强为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63元。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稿酬总收入额×(1-20%)×20%×(1-30%)=21994×(1-20%)×20%×(1-30%)=2463.328(元)。
又实纳税额取“整元”,因此,2016年底,张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63元。
10. 截至2016年12月底,该书的出版码洋和销售实洋各为多少元?
截至2016年12月底,该书的出版码洋为339360元,销售实洋为152320元。
码洋又称“码价”或“定价金额”“总定价”等,是指按出版物定价计算的金额。实洋又称“实价”,是指出版物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本题中,图书和电纸书的都要计算,则:
(1)出版码洋=出版物定价×出版物销售量=28×(6000+5000)+9.8×3200=339360(元)。
(2)销售实洋=码洋×发行折扣率=28×(3000+2000-200)×60%+28×(2000+2000)×50%+9.8×3200×50%=152320(元)。
11. 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截至2016年12月底,甲出版社总共应为销售该书缴纳销项增值税多少元?
截至2016年12月底,甲出版社总共应为销售该书缴纳销项增值税17523元。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增值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率=当期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152320÷(1+13%)×13%≈17523(元)。
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5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主办的插画展设计卡通形象。由于刘某与甲公司老总私交不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在插画展开幕前3个月,刘某如期交付了卡通形象的设计手稿,右下角有刘某的署名及作品完成日期。刘某还表示愿意把设计手稿赠送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场向刘某支付了报酬,并将手稿交给设计部负责人林某,由林某去安排后续制作事宜?在2015年年底举行的公司年会上,甲公司将刘某的手稿作为奖品颁发给了林某。
2016年年初,乙出版社拟出版一本名为《爸爸、妈妈和我》的亲子读物,邀请林某为该读物绘制插图。林某以家中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完成了10幅插图的绘制。2016年7月,该书出版,版权页上有“插图:林某”的字样。
刘某购得该书后,发现书中插图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构成上与自己的作品极其相似,于是,刘某以林某和乙出版社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时,林某辩称:刘某是受甲公司委托设计涉案卡通形象,甲公司已经支付报酬,该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甲公司所有,刘某无权提起诉讼。2015年年底,自己合法获得了刘某手稿的所有权,因此有权使用手稿中的卡通形象。
乙出版社认为:图书的所有插图都是林某绘制完成的新作品,出版社征得林某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即可使用,没有侵犯刘某的权利。在审定林某的插图时,乙出版社曾要求林某出示手稿,林某出示了甲公司颁发给自己的卡通形象手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出版社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林某侵权,出版社也不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12. 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属于什么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甲公司?为什么?
(1)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既是美术作品,又是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材料中,插画家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从形式上看是以线条、块面、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而从创作性质来看,它是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而创作的,属于“委托作品”。
(2)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刘某,不属于甲公司。理由如下: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实际上也体现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未创作作品的委托人要获得著作权,必须事先与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材料中,“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属受托人刘某,而不属于甲公司。
13. 林某是否侵犯刘某的权利?为什么?
林某侵犯了刘某的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1)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同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林某在合法获得卡通形象手稿所有权的同时,得以享有该手稿的展览权,但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作品的刘某。
(2)林某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可以按侵犯的客体分成两大类:财产权侵权和人身权侵权。其中,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由权利人控制和行使并因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即意味着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
材料中,林某以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爸爸、妈妈和我》的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绘制了10幅插图。这些插图虽然包含了林某的智力成果,但是其中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上与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极为相似,因此,林某是以演绎的方式使用刘某的作品,其演绎作品虽然也有创作的成分,但是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14. 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是否需要征得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什么?
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需要征得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由于演绎作品是由已有作品派生出来的,要以已有作品为基础,所以,演绎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
第二,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第三,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以出版等方式使用演绎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演绎作者和原作者支付报酬,但若对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则不必支付任何报酬。
综上所述,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需要征得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5. 乙出版社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为什么?
乙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出版者在接受出版作品时,应当对作品来源及其产生的过程、作品持有者所拥有的权利范围、作品内容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作品原件的持有人也不一定就是著作权人。因此,材料中,林某出示手稿的行为不能证明他享有手稿所载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手稿上还有刘某的署名,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者才应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出版社未能根据手稿持有者林某与手稿上的署名者刘某不是同一人这个疑点,推知手稿的著作权人不是林某,在使用林某的作品时也没有进一步审查其演绎行为是否获得了原作者刘某的授权,可见,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