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考题1. 建立计量标准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1)建立计量标准的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执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共24条。
(2)建立计量标准的技术依据
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08年1月31日发布,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②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3)建立计量标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计量检定合格;
②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③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④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 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设备经检定合格或校准。
(2)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振、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两名以上获得相应检定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3. 如何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的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
(2)计量标准器及重要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的计量特性必须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3)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 计量标准如何进行定期溯源?
计量标准应当定期溯源。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没备如果是通过检定溯源。检定周期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如果是通过校准溯源的,复校时间间隔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规定的建议复校时间间隔;如果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者其他技术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复校时间间隔的,当由校准机构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用户应当按照校准机构给出的复校时间间隔定期校准;如果校准机构没有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JJF 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并定期校准;当不可能采用计量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则应当定期参加实验室之间的比对,以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5.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包括哪几个方面?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包括:
(1)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2)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5)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
6. 如何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个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这些测量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的观测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在相同地点;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地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
i的实验标准差s(y
i)来表示。
(1)重复性的试验方法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若得到的测量结果为y
i(i=1,2,…,n),则其重复性s(y
i)为
式中:
——n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n——重复测量次数,n应尽可能大,一般应不少于10次。
对于常规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当无法满足n≥10时,为使得到的实验标准差更可靠,如果有可能,建议采用合并样本标准差作为其重复性。
(2)计量标准重复性的要求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例如:对一项新建的质量计量标准装置进行重复性试验,选择经常检定的砝码作为被测件,进行重复性试验,记录测量数据并计算重复性。下表是记录的参考格式,每次记录必须注明试验条件,包括环境条件(温、湿度),所用仪器及被测件的编号。试验时遇到的特殊情况应记录在备注中,完成试验后试验人员要签字。
7. 如何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包括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和配套设备的稳定性;不是所有计量标准都能进行稳定性考核,如果不存在核查标准,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也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1)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方法
①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1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共观测m组(m≥4)。取m个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②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2)计量标准稳定性的判定方法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3)核查标准的选择方法
在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入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核查标准的选择大体上可以按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①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是实物量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
②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实物量具通常可以直接用来检定或校准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并且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但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③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如果对于该被测参数来说,不存在可以作为核查标准的实物量具,可以不作稳定性考核。
8. 如何进行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1)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一栏中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详细过程,并给出各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
(2)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检定或校准多种参数,则应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3)测量仪器通常具有一定的测量范围,因此检定或校准往往需要在若干个检测点上进行,原则上对每一个测量点,都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4)如果检定或校准的测量范围很宽,并且对于不同的测量点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同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用下列两种方式表示:一是在整个范围内,分段给出其测量不确定度(以每分段中的最大测量不确定度表示);二是对于校准来说,如果用户只在某几个测量点或某段范围使用,可以给出这几个测量点或该段范围的测量不确定度。
(5)无论上述何种方式表示,均应具体给出典型值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如果对于不同的测量点,其不确定度来源和数学模型相差甚大,则应分别给出它们的不确定度评定过程。
(6)视包含因子k取值方式不同,在各种技术文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详细报告、技术报告、以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等)中最后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应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表示:
①扩展不确定度U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时,扩展不确定度应当用U表示。在此情况下一般取是k=2。在给出扩展不确定度U的同时,给出所取包含因子k的数值。在能估计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并且能确定有效自由度不小于15时,还可以进一步说明:估计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其对应的包含概率约为95%。
②扩展不确定度Up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由规定的包含概率p并根据被测量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应该用Up表示。当规定的包含概率p分别为95%、99%时,扩展不确定度分别用U95、U99表示,当采用其他数值时应注明其来源。在给出扩展不确定度Up的同时,应注明所取包含因子kp的数值,以及被测量的分布类型。若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还应给出其有效自由度veff。
9. 如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一般应通过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采用传递比较法进行验证,在没有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时,也可以通过具有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来验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合理性。
(1)传递比较法
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测量一稳定的被测对象,然后将该被测对象用另一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进行测量。若用被考核计量标准和高一级计量标准进行测量时的扩展不确定度(U
95或k=2时的U,下同)分别为U
ab和U
ref,它们的测量结果分别为y
lab和y
ref,在两者的包含因子近似相等的前提下应满足:
当
时,可忽略U
ref的影响,上式可为:|y
lab-y
ref|≤U
lab。
对于某些计量标准,例如量块,其检定规程规定其扩展不确定度对应于99%的包含概率,此时所给出的扩展不确定度所对应于k值与2相差较大。在进行判断时,应先将其换算到对应于k=2时的扩展不确定度。由于经换算后的扩展不确定度变小,即其判断标准将比不换算更严格。
(2)比对法
如果不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可采用多个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假定各实验室的计量标准器有相同的准确度,此时采用各实验室所得到的平均值作为被测量的最佳估计值。
当各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同时,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值,作为被测量的最佳估计值,其权重与测量不确定度有关。但由于各实验室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所掌握的尺度不可能完全相同,故仍然采用算术平均值
作为参考值。
若被考核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为y
lab,其测量不确定度为U
lab,在被考核实验室测量结果的方差比较接近各实验室的平均方差,以及各实验室的包含因子均相同的条件下,应满足:
传递比较法是具有溯源性的,而比对法则并不具有溯源性,因此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原则上应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在不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比对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并且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应尽可能多。
10. 如何进行文件集的管理?
计量标准的文件集是关于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文件的集合。为了满足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考核及管理等的需要,应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文件集是原来计量标准档案的延伸,是国际上对于计量标准文件集合的总称。
对每一项计量标准都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所有文件均应现行有效,并规定合理的保存期限,申请考核单位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
文件集应包括以下18个文件: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标准的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如果适用);
(8)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换)申请表(如果适用);
(9)计量标准履历书;
(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1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
(16)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
(18)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1. 建立计量标准需要做哪些技术准备?
建立计量标准的过程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过程,它要确定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和功能,完成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及设施的配置,进行有效溯源,培训人员,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及建立文件集等工作。
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按照JJF 1033—2008第4章“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做好七方面技术要求的准备。这些准备工作是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必要的前提条件。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至少进行半年的试运行,在此期间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至少应有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
12. 如何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封面
1.“[ ] 量标 证字第 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
2.“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JJG 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3.“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4.“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5.“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6.“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二)申请书内容
1.“计量标准名称”
本栏目填写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填写一致。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按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填写。
3.“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4.“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价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值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按其类别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6.“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和第一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三次及以上复查,则填写最近两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考核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仅在书面审查的“□”内打“√”,如果采用现场考核方式,则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者的“□”内均打“√”。
7.“测量范围”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或测量范围,即由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组成的计量标准的量值或测量范围。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它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或测量范围相同,也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范围不同。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8.“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对于不同的计量标准,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遵从本行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填写时必须用符号明确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
最大允许误差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一般应带“±”号。例如可以写为“MPE:±0.05mm”,“MPE:±0.01mg”。
准确度等级一般以该计量标准所符合的等别或级别表示,可以按各专业的规定填写,例如:可以写为“2等”,“0.5级”。
本栏目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被测对象时,该计量标准在测量结果中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应包括由被测对象、测量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例如:由环境效应导致的被测对象的不稳定,或由于被测对象和计量标准之间的失配而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当填写不确定度时,可以根据该领域的习惯和方便的原则,用标准不确定度或扩展不确定度来表示。标准不确定度用符号“表示;扩展不确定度有两种表示方式,分别用U和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分别用k和kp表示。当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时,应同时注明所取包含因子k或kp的数值。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根据被测量y的分布,并由规定的包含概率p计算得到的,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kp表示。具体说,当规定的包含概率p分别为0.95或0.99时,分别用符号U95或U99以及k95或k99表示。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取2),而不是根据被测量y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k表示。
填写本栏目时,应根据计量标准具体情况的不同填写不同的参数。
(1)若计量标准简单地由单台仪器或量具组成
①若在检定或校准中直接采用该仪器或量具的示值或标称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仪器或量具的最大允许误差;
②若在检定或校准中,该仪器或量具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即采用其实际值,则填写该修正值的不确定度;
③若该仪器或量具具有准确度等级或级别的规定,则也可以填写该仪器或量具的等级或级别。使用等别,相当于用不确定度来表示;使用级别,相当于用最大允许误差来表示。
(2)若计量标准是由多台仪器或测量设备组成的一套系统,则在原则上可以将计量标准分成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两部分。
①若可以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按上面原则分别填写这两部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当比较器是由多种设备构成时,则填写这些设备的合成不确定度。
②若无法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直接填写上述两部分的合成不确定度。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若对于不同测量点或不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则应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以每一分段中的最大不确定度表示,如有可能,最好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随测量点变化的公式;对于不同的分度值,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同时,应该分别给出对应于每个分度的不确定度。
9.“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他设备。
其中“名称”和“型号”两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测量范围”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量值或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填写要求与本申请表的同名栏目相同。
“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制造厂及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例如:1年,半年。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最近一次的检定或校准日期。
“检定或校准机构及证书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溯源单位的名称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
10.“环境条件及设施”
(1)应填写的环境条件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①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要求”栏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环境项目规定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②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无具体要求的,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栏目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③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
(2)在本栏中还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影响的,同时又是独立隶属于该计量标准装置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在“项目”栏内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名称,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设施和监控设备规定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并应与《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相关内容一致。“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1.“检定或校准人员”
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有关信息。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项目年限”、“文化程度”等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填写检定或校准人员所取得的相应的检定或校准项目。“资格证书名称及注册编号”可以填写《计量检定员证》的编号,或填写《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编号。“发证机关”填写颁发这些证件的机构简称。
12.“文件集登记”
对表中所列18种文件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若填写“否”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13.“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本栏目是指计量标准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
“名称”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如果只能开展校准,必须在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或参数)后注明“校准”字样。
“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具有准确度级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级别。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需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所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上所提供的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并同时给出有关该扩展不确定度的足够多的信息。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具有准确度级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级别。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栏填写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填写时先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再写名称的全称。例:JJG 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若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则应全部分别予以列出。此处应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或参数)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而不是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4.“申请考核单位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5.“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建立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请予考核”的意见。
16.“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阅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如“同意受理该计量标准申请,请××局组织考核”写入本栏并加盖公章。
17.“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受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考核任务后,确定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说明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各栏目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封面和目录
1.“计量标准名称”
本栏目中填写的名称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名称相一致。
2.“计量标准负责人”
填写所建立计量标准负责人的姓名。
3.“建标单位名称(公章)”
填写建立计量标准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该单位名称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申请考核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中名称完全一致。
4.“填写日期”
填写编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日期。如果是重新修订,应注明第一次填写日期和本次修订日期。
(二)技术报告内容
1.“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
简要地叙述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分析建立计量标准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所建立计量标准的传递对象和范围。
2.“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组成”
用文字、框图和图表简要叙述该计量标准的基本组成,以及开展量值传递时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组成应符合所建计量标准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3.“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套设备”
本栏目填写内容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同名栏目完全相同。
4.“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明确给出整套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小分度值、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指标。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测量参数的计量标准,必须给出对应于每种参数的主要技术指标。
若对于不同测量点,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不同时,建议用公式表示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与测量点的关系。如果无法给出其公式,则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对于每个分段,以该段中最大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表示。
若对于不同的分度值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也应当分别给出。
5.“环境条件”
本栏目填写内容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环境条件和设施”栏目一致。申请书中填写的设施也应填写在本栏目中。
6.“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根据与所建计量标准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画出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要求画出该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计量标准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7.“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偏差s(yi)来表示。本栏目应该列出重复性试验的全部数据,建议用表格的形式反映重复性试验数据处理过程。
8.“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用该计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本栏目应列出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全部数据,建议用表格的形式反映稳定性考核的数据处理过程,并判断其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
9.“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此处的“测量不确定度”是指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在该不确定度中应包含被测对象和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本栏目应详细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包括应给出各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
当不同量程或不同测量点,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相同时,如果各测量点的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差别不大,允许仅给出典型测量点的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但应具体给出不同测量点的不确定度。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各主要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
10.“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验证方法可以分为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两种。传递比较法具有溯源性,而比对法则不具有溯源性,因此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原则上应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在不能采用传递比较法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比对法,并且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应尽可能多。
11.“结论”
经过分析和实验验证,对所建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具有开展相应检定及校准项目的测量能力作出结论。
12.“附加说明”
填写认为有必要指出的其他附加说明。
13. 如何进行计量标准的维护?
(1)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计量标准的保管、修理和维护工作。
(2)为监督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当重复性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停止工作,要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3)应制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量值溯源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计量标准溯源的有效性、连续性。
(4)使用标签或其他标识表明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状态,以及检定或校准的日期和失效的日期。
(5)当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检定或校准后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应确保其所有备份得到及时、正确的更新。
(6)当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离开实验室而失去直接或持续控制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在使用前应对其功能和检定或校准状态进行核查,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如果出现过载、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及超出规定要求等情况时,均应停止使用。恢复功能正常后,必须经重新检定合格或校准后再投入使用。
(8)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要自觉加强考核后的管理,对计量标准的更换、复查、改造、封存与撤销等,应当按照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实施管理。
(9)积极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等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
(10)计量标准的文件集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14. 已经封存的计量标准准备重新启用,原有的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已过,应当怎么办?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重新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时,如在《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内,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证书》超过了有效期,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15. 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工作一直正常,可是执行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最近重新进行了修订,对于标准器的配置补充了新的要求,应当怎么办?
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技术要求和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同时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变化的对照表。
16. 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有哪些异同?
1.相同点
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围属于计量技术法规的范畴。它们是正确进行量值传递、量值溯源,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所测出的量值准确可靠,以及实施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条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都是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编写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2.不同点
(1)地位性质不同
计量检定规程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规定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结果的处理、检定周期乃至型式评价、使用中检验的要求,作为确定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法定性技术文件。《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制定的技术文件,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编写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的技术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是全国计量技术机构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的依据,也是为国家量值统一进行法制管理的依据。
计量校准规范是开展计量校准的依据。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校准依据的技术文件。
(2)编写依据不同
计量校准规范编写依据是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计量检定规程编写依据是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3)内容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了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处理;计量校准规范中规定了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复校时间间隔及校准结果处理。
(4)分类不同
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分为国家计量校准规范、部门计量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和各类实验室校准规范。
17. 如何正确执行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设备要求、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是针对被检仪器的计量特性的,执行检定规程,必须严格执行检定规程中的所有规定,保证检定结果的真实可靠。
计量检定规程是实施《计量法》的重要条件,是从事计量检定的法定依据。为了在实施中更好地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原国家计量局发布过《在实施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86)量局法字第337号]文件,内容如下:
(1)关于计量检定手段和条件不完全满足规程要求时的检定出证
①检定手段和条件按规程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开展检定,也不能出具检定证书。
②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时,对某些特殊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变通条款,说明在什么条件下哪些项目可以不作检定。
(2)关于按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部分检定或出证
①具备检定手段和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又符合规程要求的在周期检定中可作部分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但在证书中必须注明。
②对允许作部分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相应的规程中加以注明。
(3)关于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的管理
①国家制定的计量器具目录是国家规定依法管理的范围,至于实际检定和监督的具体项目可由各部门、各地方制定明细目录确定。
②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包括国家、部门和地方检定规程)可暂时对其执行检定的情况进行计量法制监督检查,由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③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不能进行仲裁检定,可按纠纷双方协商的办法进行计量调解。
④由于某地区或部门实施计量法制管理和生产上急需,而又尚无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应由部门和地方尽快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加以解决。
(4)关于参照某检定规程所进行的检定或出证
①规程中规定允许参考的,可以作为该计量器具检定的依据,可出具检定证书。
②为便于规程的实施,参照的具体内容应在计量检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5)关于没有计量检定规程为依据所进行的“检定”
①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凡没有以计量检定规程为依据的,不能称为检定。
②如只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的校准值或示值误差可称为“校准”。
(6)关于执行规程和技术标准的协调
①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标准,应努力使两者协调一致。
②从事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③因执行规程或技术标准出现的计量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检定。仲裁检定应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数据为准。
(7)关于执行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协调
①部门规程在本部门内实施,地方规程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部门内部的管理,以执行国家和部门规程为主,凡涉及社会的,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程为主。
②凡同一种计量器具具有多种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尽快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8)关于计量检定规程中对检定周期的规定
①计量检定规程作为技术法规,应对检定周期作出规定,它是规程内容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形式可为强制性的最大周期(如不超过×年),也可规定为建议性周期(如一般不超过×年)。
②具体执行检定周期的长短,应根据规程的规定,结合不同的计量器具、不同的使用情况和法制管理要求。按管理权限确定。
(9)关于规程修订以后,对使用中旧的计量器具的检定
①检定规程修订时,必须注意新、旧规程的过渡问题,应考虑规程修订之前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理,必要时在规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②新规程颁布后,旧规程应作废,检定应按新规程执行。
“经检定不合格不准使用”的含义,应包括“经检定不合格不准按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的用途使用”。
18. 如何正确执行校准规范?
正确执行校准规范可保证校准结果符合规定的要求,减少由于校准方法不一致造成的校准实验室间量值的差异。正确执行校准规范包括:了解被校仪器、选择计量标准及相关设备、控制相关的校准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校准测量。首先需要确定校准规范中适用于被校仪器的计量性能。评定的计量特性必须覆盖被校测量仪器的使用要求。
校准规范中对各种不确定度因素的控制,不一定有详细规定。因此各实验室应该根据自己实验室的实际情况,规定校准结果的目标不确定度,并根据目标不确定度配备校准设备和设施,控制各种不确定度因素的大小。
各校准实验室为贯彻校准规范,有时需要制定作业指导书,当校准规范中规定的校准程序还不够详细时,实验室可以对校准程序的细节,进行进一步规定。
校准规范中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示例,有助于校准人员对校准结果进行不确定度分析和评定时作为参考。
19. 编制计量校准规范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根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制计量校准规范的一般原则如下: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种操作,它是实现量值传递和溯源的一种重要方式。校准规范的编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如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统一的计量名词术语,执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测量仪器特性评定》、《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
(2)适用范围应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应当明确校准规范所针对的测量仪器,以及该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如示值或量值。
校准规范的内容应力求完整,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应与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规定的结构相符合,根据校准的具体情况,规范可不包括结构所提出的全部要素,但必须包括具有下划线的要素,所有要素应符合规定的顺序。内容的完整才能保证校准的准确可靠。
(3)充分考虑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并为采用最新技术留有空间
计量校准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科研、生产各个方面,范围甚广,而随着科研、生产发展,被校准的计量器具也在不断的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校准规范的内容也必须完善提高,尤其是校准设备、校准方法应充分考虑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校准的效率和可靠性。当然先进技术必须是十分成熟的、科学的、可信的,新的成果必须经实际的大量验证后才能应用,不然会影响校准活动的正常开展,影响量值的溯源性。校准的客观需求在不断发展,在校准中校准设备、校准方法的应用应为采用最新技术留有空间。
20. 校准规范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校准规范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封面;(2)扉页;(3)目录;(4)引言;(5)范围;(6)引用文件:(7)术语和计量单位;(8)概述;(9)计量特性;(10)校准条件;(11)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12)校准结果;(13)复校时间间隔;(14)附录;(15)附加说明。
21. 编制校准规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计量校准规范按我国目前的管理形式,既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也有部门、地方和各类实验室校准规范。计量校准规范的编写,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当没有可供依据的国家校准规范时,各类实验室可以参照此规范编写试验时使用的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
国家校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各类校准实验室自行编制和制定校准规范的要求,在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7.3.2节已作了规定。开展校准时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发布的,如国际的(包括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标准实验室应确保其使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经过确认和审批,且是现行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校准附加细则对标准或技术规范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当顾客未指定所用的校准方法时,校准实验室应选择有国家、区域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的科学书籍和期刊最新公布的,或由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校准实验室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制定的方法如能满足顾客的预期用途并经过验证和方法确认后可以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通知顾客。
各类校准实验室编写的计量校准规范,应经方法确认。确认是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满足。如果校准方法有变更,应重新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