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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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11)和突起物(15),所述挂钩本体(11)具有两个夹持部(17、18)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17、18)上部的弯曲部(20),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19),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12)相连接的连接端(13),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15),该挂钩挂在横杆(10)上时,所述突起物(15)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1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突起物,其特征在于:该突起物呈山脊形状。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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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可稳固地吊挂在横杆上的挂钩。
背景技术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利用衣架来晾晒物品。具体地说,将需要晾晒的物品吊挂在衣架的衣架本体上,再将与衣架本体连接的挂钩挂在横杆上进行晾晒。但是,传统的挂钩挂在横杆上时,由于挂钩和横杆之间的接触为点接触,缺乏固定力或固定力较小,挂钩在横杆上容易产生滑动和扭动,风大时甚至有可能从横杆上脱落下来。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和突起物,该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夹持部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的弯曲部,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相连接的连接端,在两个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当挂钩挂在横杆上时突起物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起到夹持横杆的作用。
最好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突起物可以采用半圆柱形状,也可以采用山脊形状,以便在夹持横杆时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
挂钩本体可以采用问号(?)形状,也可以采用其他形状。在夹持部的相向内侧可以对称地各设置两个突起物。每个夹持部上的两个突起物之间的连接部分最好呈V形凹陷。弯曲部上还可以设置一个迂回部,该迂回部的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从而增大挂钩本体对横杆的弹性夹持力。本发明的挂钩整体上可以是弯曲的板状结构,以适应吊挂较重物品的需要。
本发明的挂钩通过突起物夹持横杆,并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增大了挂钩与横杆之间的固定力,使挂钩不容易在横杆上产生滑动和扭动,有效地克服了现有挂钩的前述缺点。
附图说明 图1(a)是本发明挂钩第一种实施例的透视图;
图1(b)是图1(a)所示挂钩上突起物的放大透视图;
图2(a)是图1(a)所示挂钩与横杆相配合的示意图;
图2(b)是图1(a)所示挂钩的局部正视图;
图3(a)是本发明挂钩第二种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3(b)是图3(a)所示挂钩的局部正视图;
图4是本发明挂钩第三种实施例的透视图;
图5是图4所示挂钩与横杆相配合的示意图;
图6是从图4所示挂钩后方看的放大透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介绍本发明各实施例。
图1和图2示出了本发明挂钩的第一种实施例。如图1(a)所示,整个衣架由挂钩本体11和衣架本体12组成,其中挂钩本体11采用弯曲的棒状弹性材料制成。挂钩本体11具有相对平行的两个夹持部17、18以及连接两个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20。夹持部17具有自由端19;夹持部18具有连接端13,以可转动方式装配在衣架本体12上。夹持部17、18之间形成有横杆插入口14,从而能够将衣架悬挂在横杆上。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设有四个突起物15。如图1(b)所示,突起物15呈半圆柱状。如图2(a)所示,每个夹持部上的一对突起物15之间的间隔小于横杆10的外径。使用时,使横杆10进入横杆插入口14,对衣架施加向下的拉力,通过横杆10对夹持部17、18的挤压,使挂钩本体11产生弹性变形,从而将横杆10夹持在四个突起物15之间。挂钩本体儿产生的弹性夹持力使突起物15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形成了如图1(b)所示的与横杆10轴线相平行的支撑线16。这种线接触结构增强了挂钩本体11在横杆10上的固定性能,使之不容易在横杆上产生滑动和扭动。
图3示出了本发明挂钩的第二种实施例。如图3(b)所示,该实施例与第一种实施例在结构上的区别仅在于,突起物15沿横杆10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11沿横杆10轴向的宽度。加宽的突起物可以带来更好的夹持效果,这样挂钩本体11不需要采用较粗的材料就能获得更好的固定性能。
图4至图6示出了本发明挂钩的第三种实施例。如图4所示,整个衣架由挂钩本体21和衣架本体22组成。挂钩本体21采用弯曲的板状弹性材料制成,具有彼此相对的臾持部30、31以及连接两个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27,夹持部30具有自由端28。夹持部30、31的相向内侧形成有山脊形状的突起物23、24、25、26,突起物23~26沿横杆10轴向的宽度大于弯曲部27沿横杆10轴向的宽度。如图5所示,夹持部30上的两个突起物23、24之间的连接部分以及夹持部31上的两个突起物25、26之间的连接部分均呈V形凹陷。当横杆10被夹持在突起物23~26之间时,V形凹陷部分不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接触,因此突起物23~26均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弯曲部27上设有远离横杆10的迂回部29,该迂回部29的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采用这种结构,当横杆10被夹持在夹持部30、31之间时,迂回部29会产生较大的变形,形成较大的弹性夹持力,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挂钩本体21在横杆10上的固定性能。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实施例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发明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对其作出种种变化。例如,在上述实施例中,挂钩本体与衣架本体是相互独立的部件,通过组装形成完整的衣架。显然,本发明所述的挂钩本体也可与衣架本体一体形成完整的衣架。另外,第三种实施例中所述的迂回部也适用于其他实施方式;第二种实施例中所采用的突起物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方式同样适用于其他方案。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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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号发明专利申请涉及朋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对该申请的审查意见如下:
一、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用于挂在展示架横杆上的挂钩,参见对比文件1文字部分的最后一段和图2,在其挂钩本体1的左右相对的两部分的内侧上分别设有凸部2和突片3,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这些突起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接触,从而与横杆牢固定位,防止挂钩脱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挂钩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挂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二、权利要求2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图2可清楚地看到其挂钩内侧有左右两个凸部2与左右两个突片3,分别设置在两边相对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其挂钩上设置的凸部沿着横杆轴向方向有一定宽度,由图2可知该凸部具有弧形外表面,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该凸部弧形外表面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且平行于横杆轴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
三、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其整体上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具有山脊状突起物的挂钩,该挂钩上的突起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挂钩上的突起物在形状上有所区别。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种区别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一段和图1所示的衣架,该衣架具有相当于本申请挂钩的夹紧部21,夹紧部21具有两个夹臂和位于夹臂圆弧形部分边沿的四个突棱,这些突棱的形状即为本申请所述的山脊形状,当挂钩挂在更大直径的横杆上时,除了夹臂圆弧形部分的四个突棱之外,夹臂的其余部分不会与横杆相接触,此时,横杆被四个具有山脊形状的突棱夹持。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山脊形状突起物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挂钩上以夹持横杆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的挂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应当对本通知书提出的意见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提交修改文本,则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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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发明涉及衣架等的挂钩,特别涉及用于展示衣物的衣架挂钩。
在服装店中,为了便于向顾客展示衣物,通常将挂有衣物的衣架通过其挂钩挂在展示架杆上。现有用于展示衣物的衣架,具有挂钩本体以及支承衣物的衣架本体。但是,这些衣架要么在展示架杆上不稳定,容易被来往顾客碰掉;要么挂钩与展示架杆配合过紧,不容易从架杆上取下。
因此,渴望提供一种用于展示衣物的衣架,它便于顾客将其从展示架杆上取下,也便于顾客在观看后重新将衣架挂到展示架杆上,同时保证衣架挂在展示架杆上稳定而不易被碰掉。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展示衣物的衣架,包括挂到展示架杆上的挂钩本体。该挂钩本体的内侧设有凸部和突片,用于将挂钩较为牢靠地固定在展示架杆上。该凸部可以是中空的,也可以是实体的。挂钩本体的顶部具有小突起弧,用于增大挂钩本体的弹性夹持力。本发明的挂钩可以由金属材料或塑料制成。
图1是本发明衣架挂钩的侧视图;
图2是本发明衣架挂钩的正视图。
如图1和图2所示,展示衣架具有挂钩本体1和支承衣物的支架(图中未示),在挂钩本体1的内侧设有凸部2和突片3,用于夹持展示架杆5,挂钩本体的顶部有一小突起弧4。
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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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发明涉及用于悬挂服装以进行晾晒、展示和存放的衣架。
图1为本发明衣架的透视图;
图2为本发明衣架与晾衣杆相配合的示意图。
如图1所示,本发明的衣架包括衣架主体1和悬挂部件2。衣架主体1与一般衣架的衣架主体相似,悬挂部件2与衣架主体1相连接。将衣物挂在衣架主体1上,用悬挂部件2顶部设置的夹紧部夹住晾衣杆或类似物,便可将衣服悬挂起来。
悬挂部件2包括柱体22,柱体22底部设有连接衣架主体1的嵌合部23,柱体22顶部设有夹紧部21。夹紧部21采用弹性材料制成,用于夹住晾衣杆或类似物。夹紧部21包括两个夹臂,其开口向右下方或者左下方,处于下方的夹臂底部与柱体22的顶端固定连接。夹紧部21每个夹臂的中间部位设有一个圆弧形部分,在该圆弧形部分的内表面上形成有多个与晾衣杆轴向相平行的凹槽,以防止夹紧部在晾衣杆上转动。两个夹臂的一端通过弯曲部24相互连接。在弯曲部24的外表面上以可以拆卸的方式装有钢制U型板簧25,以增强夹紧部21的弹性夹持力。
如图2所示,由于夹紧部21的两个夹臂可以张开,因此适合于不同直径的晾衣杆3。当晾衣杆的直径比图示晾衣杆的直径更大时,虽然夹臂的圆弧部分不能与杆紧密配合,但也能通过在圆弧形部分边缘所形成的突棱夹持晾衣杆,因而同样能够将悬挂部件2固定在晾衣杆上。
专利申请附图 对比文件1附图 对比文件2附图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和突起物,所述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夹持部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相连接的连接端,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该挂钩挂在横杆上时,所述突起物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呈山脊形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曲部上设置有迂回部,所述迂回部的曲率半径小于所述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部的突起物之间的连接部分呈现为V形凹陷。
7.一种衣架,包含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挂钩为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
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参考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宽度”。该修改依据为:说明书第二个实施例以及第三个实施例,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图3(b)和图4。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3.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5,主要是基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4~6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主要是基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5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5.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主要是基于说明书最后一段、图1(a)和图4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 针对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具体的,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宽度”这一技术特征,由于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宽度”;本发明所记载的挂钩的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比对比文件1所披露挂钩的突起物宽,因此本发明中记载的突起物与横杆外周面的接触长度增加了,这样就可以更好地阻止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的移动,而且较宽的突起物也会进一步阻止挂钩在水平方向上的扭动;另一方面,在两种挂钩突起物宽度相同的情况下,即两种挂钩在横杆上都具有同样的固定力的情况下,本发明所述挂钩本体的骨架尺寸将比对比文件1所公开挂钩本体的骨架尺寸小,从而可以节省挂钩所占空间,减轻重量,减少制造骨架耗材成本。
对比文件2中也并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解决本发明所记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相反地,对比文件2是教导人们应用U形板簧和在挂钩内侧表面形成多个凹槽来解决挂钩在横杆上的稳固定位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应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增强了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中定位的稳固性,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新增加的权利要求5、6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7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挂钩,在上述权利要求都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希望审查员在在考虑了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若审查员持有不同意见,恳请通过电话或审查意见的方式,给予申请人再次修正或陈述的机会。
专利代理人:×××(电话:×××××××××××)
2. 专利权人张某拥有一项其自行撰写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包装体”,专利号为ZL01234567,8。
某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2007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2。
随后,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
假设应试者所在代理机构在接受专利权人张某委托后,指派应试者具体承办该无效案件。要求应试者: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一份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2.修改权利要求书;
3.简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应试者针对无效请求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可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一份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7年6月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对比文件3,对于对比文件3,专利复审委员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参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了包装体中还包括带状部件,并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包括有外包装塑料袋和透气性内包装袋的防蛀干燥药袋。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防蛀干燥药袋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上述内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由此看出,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防蛀干燥药袋。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记载了包括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透气性内袋的复合包装体。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复合包装体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由此看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也不同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01年11月7日,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2000年11月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挥发物质效力减退,通过带状部件还可以很方便地将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解决了包装体使用不便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有实质性特点。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在有效防止挥发性物质效力减退的前提下,还带来了使用方便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有进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基本理顺思路,筛选资料,确定答题顺序进行答题
第一大题中需要解答的有3个小题: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一份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2)修改权利要求书;
(3)简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并且说明某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2007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2。随后,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
首先,应试者应该明确,该题目要求进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所以从考试的角度来讲,权利要求书必定是存在问题的,没有必要在原独立权利要求上做太多纠缠,强调原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所以考生第一步需要进行的是筛选有用信息,依照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然后依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其次,材料的筛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请求人2007年6月4日向专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2。随后,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所以对比文件3在答此题的过程中不需要研究,请求人在补交对比文件3时所附的书面说明也不需要进行研究。
在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明确了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没有提出关于公开不充分,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书,或修改超范围等意见,在回答此题时,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研究说明书以节省时间。
在阅读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后,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两份文件的申请日及公开日是否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申请日在本专利之前要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公开日在本专利之前要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1日,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01年11月7日,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但是,对比文件1是要求了优先权的专利文件,其优先权日为2000年11月8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以对比文件1可以用作评判本专利新颖性的依据,但是不能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需要判断申请日超出了优先权期限12个月,假设此题中申请日为2001年11月8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1月7日,由于期限的最后一天有可能为法定节假日,所以不能非常明确的判断其优先权是否存在问题,需要代理人进行核实并请求复审委进行核查,并做两种不同情况的说明。
(二)题目的解答
修改原则:(第3小题)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简述如下:
《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68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者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所有修改必须是针对无效请求进行,这也是无效请求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另一原则,仅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及的权利要求项进行相应的修改即可。
权利要求的修改(第2小题)
明确了权利要求的修改原则后,分析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书正文”,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为常见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理由,需要应试者根据所提供的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及对比文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一部分,是“专利代理实务”的重要考查点,请应试者一定要注意。
经分析,原权利要求1中所涉及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对比文件1中的外包装塑料袋相比,为上位概念,同理,透气性内包装层为无纺布内袋的上位概念,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为防蛀药物的上位概念。所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并且二者实现了相同的目的,既能保证在使用时充分发挥药效,又能在不使用时防止药物失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确实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该修改;原权利要求2增加了带状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是并没有进行详细描述,但是权利要求3弥补了这一缺陷;虽然权利要求3引用错误,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但是如果把三项权利要求合并为一项新的权利要求后,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法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了。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删除原权利要求1,合并原权利要求2、3,形成新的权利要求。新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意见陈述的撰写(第1小题)
[答题思路]
1.剔除不符合规定的文件:2007年6月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补交对比文件3是在提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不应采用。
2.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公布日在被无效案件的申请日之前;是否存在抵触申请,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被无效案件的申请日之前,公布日在被无效案件的申请日之后,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对比文件1,其申请日为2001年11月7日,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目2000年11月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3.需要说明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且其修改没有超出原始提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保护范围清楚,同时也符合无效宣告请求中关于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
3.1如何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一般来讲,需要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共有技术特征是什么,区别技术特征是什么,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何种有益效果,具备新颖性。同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什么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何种有益效果,具备新颖性。
3.2如何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一般来讲,需要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的共有技术特征是什么,区别技术特征是什么,在对比文件中,不存在技术启示,非显而易见,具有实质性特点;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什么有益效果,具有进步,所以具备创造性。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来讲,创造性的评判可以结合不同的对比文件进行比较的,但对于本案来讲,由于对比文件1并非公开日在本案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的提交不符合规定,所以不需要进行组合评判。
3.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描述了带状部件是什么部件以及它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清楚地描述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意见陈述的格式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1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