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考虑 “纸碗”试题包括无效实务和撰写实务两题。无效实务题主要测试应试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意见陈述书”的能力,以及对无效期间权利要求书修改及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撰写实务题主要测试应试者是否掌握撰写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又能够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充分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技巧。
二、无效实务题 无效实务题部分要求应试者完成三项内容:①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一份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②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③简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一)撰写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意见陈述书”之前,需要认真阅读实务试题所给定的素材,从而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事实。阅读理解试题素材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请求人提出了几项无效理由,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请求人提出补充意见和证据的时间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分析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在撰写上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针对三份对比文件,需要关注其公开时间、是否具有优先权及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判断其是否构成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现有技术,是否对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构成影响。
根据“纸碗”无效实务试题所给定的素材,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比文件2只会有可能构成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抵触申请,而不能用于评价其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提交时间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不符合单一性不属于无效请求理由;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缺乏新颖性;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缺陷。
在阅读分析“纸碗”实务试题素材的基础上,确定出应对请求宣告无效的策略为:对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修改,以达到部分维持专利权的目标;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具体论述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依法维持专利权有效。
鉴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因此还有必要对修改内容和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陈述。另外,应试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分析并明确指出:对比文件2不能用于评价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创造性;不符合单一性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对比文件3的提交时间超出了举证期限等问题。同时,所撰写的“意见陈述书”应当条理清楚、有理有据、针对性强,逻辑清晰。
针对请求宣告无效的意见陈述书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张某于2010年8月4日提交的“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2010年9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3、5删除,保留原独立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具体理由如下:
1.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清楚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碗1由碗体2、碗底3组成。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纸碗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所述碗体包容所述碗底边缘,形成底座。由此看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如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很大区别:所述碗体包容所述碗底边缘,形成底座。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可达到碗底更为坚固的有益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对比文件2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涉及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0年1月22日,公开日为2010年7月22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2009年11月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原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因为如果其不符合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就不能享有2009年11月8日这一优先权日,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最后,即使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也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2公开的纸碗由碗体1和碗底2组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纸碗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所述碗体包容所述碗底边缘,形成底座。上述内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由此看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不同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纸碗。所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4.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请求人于2010年9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8月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其又于2010年9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由此看出,对比文件3的提交时间超出了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单一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中不包括《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也就是说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二)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
对“纸碗”无效实务试题给定素材进行分析可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部分成立。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修改。
在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除了必须遵循《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外,还应当特别注意:修改应当仅限于专利权利要求书,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不得删除技术特征;不得对主题名称或技术特征进行改变。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及技术方案的删除。
虽然将从属权利要求3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避免此次无效理由,然而,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特征,因此,即使不删除权利要求3,也有可能被再次无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纸碗,由碗体、碗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碗体包容所述碗底边缘,形成底座。”
(三)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4.6节、第4.6.2节、第4.6.3节的相关规定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叔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①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②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③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三、撰写实务题
应试者应当根据试题所给定的素材,撰写出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的权利要求书。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单一性要求,即针对不同主题撰写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时,该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才能够合案申请。
在“纸碗”实务练习题素材中,客户所提供的技术说明包含有多个实施例,发明内容包括对碗体顶端的改进、对碗底的改进、碗体隔热结构的改进等多个方面。应试者在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时,首先要对练习题素材进行分析,在涉及的改进点比较多的情况下,首先,对这些改进点进行分析,判断哪些改进点与申请人最初提出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从而确定所要保护的客体和对应的技术方案,并撰写出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
就本申请而言,可能确定的保护客体只有“纸碗”,但是,形成“纸碗”对现有技术改进即提高纸碗的隔热效果的技术方案可能有多个。关于这一点,通过下文分析可以理解。
另外,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首先确定客户所完成发明相对于练习题所给定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其次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对多个实施例进行适当概括。对于本试题给出的素材,结合对比文件发现第一实施例公开的隔热结构和碗体上部边缘结构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第二实施例公开的凸纹作为隔热结构也已经被公开,但是“形成凸纹24的碗体21部分的壁厚大于碗体21上没有凸纹部分的壁厚”这一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可以将这一结构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即:
“一种纸碗,包括碗体(21)及碗底(22),在所述碗体(21)上形成多个凸纹(24),其特征在于:形成所述凸纹(24)的所述碗体(21)部分的壁厚大于所述碗体(21)上其余部分的壁厚。”
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第三、第四实施例的内容,可以考虑进行适当上位概括。分析这两个实施例以及第一、第二实施例可以发现,其实碗体外侧所形成的隔热结构实际上为一层以上:第一、第二实施例为一层,第三实施例为两层(外层和中间间隙),第四实施例为三层(外层、间隙和支撑体);因此,可以如此概括,碗体(1)外侧至少设置一层构成隔热结构的外层。可以撰写出如下的独立权利要求,即:
“一种纸碗,包括碗体(31;41)及碗底(32;4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碗体(31;41)外侧设置至少一层构成隔热结构的外层(33;43),所述构成隔热结构的外层(33;43)与所述碗体(31;41)之间形成上小下大的间隙(39;49)。”
完成独立权利要求撰写后,需要考虑为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数量适当、具有合理保护梯度的从属权利要求。第二实施例并没有提到碗底结构等,因此无法进一步撰写对第二实施例形成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而第三、第四实施例还提到碗底的结构与第一实施例相同,而且还公开了间隙的形成、具体的间隙结构等,因此,应该以第三、第四实施例为主撰写权利要求,将碗底的弯折角度、隔热间隙上小下大形状的形成等写入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保护。
由于需要撰写两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因此需要考察所撰写的权利要求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对于本申请发明撰写出两项纸碗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使该两项发明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在撰写试题时,如果撰写出的多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或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不能相互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就不能合案申请,则应当考虑提出另案申请,但是,在撰写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时,要特别提醒的是,需要考虑《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避免将两个或多个申请撰写成同样的发明专利。对于此类问题,主要考虑多个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不能出现相同的权利要求或相同的技术方案,即第一个申请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不能与其他一申请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相同。
分析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和本申请的内容,可以撰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纸碗,包括碗体(21)及碗底(22),在所述碗体(21)上形成多个凸纹(24),其特征在于:形成所述凸纹(24)的所述碗体(21)部分的壁厚大于所述碗体(21)上其余部分的壁厚。
2.一种纸碗,包括碗体(31;41)及碗底(32;4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碗体(31;41)外侧设置至少一层构成隔热结构的外层(33;43),所述构成隔热结构的外层(33;43)与所述碗体(31;41)之间形成上小下大的间隙(39;49)。”
分析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为“形成所述凸纹(24)的所述碗体(21)部分的壁厚大于所述碗体(21)上其余部分的壁厚”;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为“所述构成隔热结构的外层(33;43)与所述碗体(31;41)之间形成上小下大的间隙(39;49)”,可见,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也不属于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在技术上不具有相互关联性,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单一性的规定,不能合案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纸碗,包括碗体(31;41)及碗底(32;4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碗体(31;41)外侧设置至少一层构成隔热结构的外层(33;43),所述构成隔热结构的外层(33;43)与所述碗体(31;41)之间形成上小下大的间隙(39;4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33;43)的上端与所述碗体(31;41)上端接触,下端向内形成卷曲并与所述碗体(31;41)下端接触,在所述外层(33;43)与所述碗体(31;41)之间形成所述间隙(39;49)。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隙(39;49)之间还设有支撑体(45)。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体(45)为瓦楞纸。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碗体(31;41)包容所述碗底(32;42)边缘,形成底座。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碗底(32;42)为圆形板体,其边缘向下折80~90度,所述碗体(31;41)内折360度。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碗底(32;42)边缘向下折的度数为85度。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底座的内侧粘压有平行滚花痕迹(37;47)。
9.根据权利要求2~4任一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33;43)的下端向内卷曲90~360度。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33;43)的下端向内卷曲100~180度。
11.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纸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碗体(31;41)的顶端设置有向外伸张的上缘部(36,46)。”
另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纸碗,包括碗体(21)及碗底(22),在所述碗体(21)上形成多个凸纹(24),其特征在于:形成所述凸纹(24)的所述碗体(21)部分的壁厚大于所述碗体(21)上其余部分的壁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