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答题要求: 1.在答卷中,考生应假设一个指定了所有成员国的欧洲专利申请已经递交,并且欧洲专利局已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该试卷也可能包含客户的指示信函,表明其对申请欧洲专利具体操作的要求。
2.考生应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到的所有观点做出答复,该答复应以信件形式递交给欧洲专利局,并在必要时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应修正说明书。
权利要求应在满足公约要求的前提下对发明提供最大的保护。在回应的信件中,考生应提出论据来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
3.若考生认为申请的任何部分应作为一或多项分案申请的主题,可以以注释的形式清楚地确定这些分案申请的独立权项的特征:可以在现有权项中指明这些特征,也可直接起草该权项。
本试卷包括:
附件1-专利申请
附件2-审查意见通知书
附件3-对比文件1
附件4-对比文件2
附件1(专利申请)
本发明涉及一种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它包含一种储存稳定性更好的过氧碳酸钠漂白剂。
该洗涤剂为复合配方,主要包括表面活性剂、增洁剂和漂白剂,这些成分的功能不同。
洗涤剂的增洁剂成分在洗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主要是起到增强洗涤能力和软化水质的效果。即它可以去除从水和土壤中带来的钙、镁离子。一些络合剂(如三磷酸钠)和一些离子交换剂(如沸石)均可作为增洁剂成分。但出于环境方面的考虑,沸石比磷酸盐更适合作增洁剂。
表面活性剂是洗涤剂中最重要的成分,存在于所有洗涤剂产品中。通常来说,表面活性剂是水溶性的,包含与亲水或增溶官能团接枝的疏水部分。起到清洁的效能。
添加化学漂白剂成分是为了去除纤维上附着的不能被水洗掉的有颜色的污点和污物。漂白剂成分最好包含过氧化物,因它们可以提高洗涤剂组合物的漂白能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含氧漂白剂(如过硼酸钠)应用非常广泛。然而,随着含硼漂白剂对环境的潜在危害日益被人们所熟知,其他含氧漂白剂逐渐引起大家的兴趣。
在此,我们要特别提到过氧碳酸钠,它能在水中迅速溶解,除了具有漂白能力外,还具有碱性,可增强洗涤效果。然而,它的稳定性不好,这限制了它在洗涤剂组合物,特别是含有沸石的洗涤剂组合物中的应用。不利于过氧碳酸钠稳定性的因素包括水气和高于 28℃~30℃的温度。
人们业已采用多种方法来改进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然而尚未制出一种储藏时间足够长的、可用作洗涤剂成分的过氧碳酸钠。有人提议使用涂覆的过氧碳酸钠。大多数这样的产品所用的涂层材料,从环保的角度来考虑是不可取的。此外,这些涂层材料用量很大,这意味着每克涂覆产品中活性氧的含量下降,因为活性氧只存在于过氧碳酸盐,而不存在于涂覆材料中。活性氧是在过氧碳酸盐分解过程中以氧气的形式释放出去的那部分氧。
因此,本发明的一个目的是改进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特别是在较高湿度和高于 28℃~30℃的环境中的稳定性,从而获得储存时间足够长,并可用于含沸石洗涤剂组合物。
我们在本发明中发现向洗涤剂组合物添加碱金属的羧酸盐,或用所述碱金属的羧酸盐涂覆过氧碳酸钠颗粒,可令人满意地提高洗涤剂组合物中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
用于提高过氧碳酸钠稳定性的羧酸盐可在市面上获得,它们选自:
(1)碱金属的脂肪族一元羧酸盐,其通式为CH
3(CH
2)
nCOOH(Ⅰ),其中n≥2且为整数。脂肪族一元羧酸例如是:丁酸(n=2),戊酸(n=3),己酸(n=4),庚酸:(n=5),辛酸(n=6),壬酸(n=7),癸酸(n=8),十一烷基酸(n=9),或十二烷基酸(n=10)。
(2)碱金属的脂肪族二元羧酸盐,其通式为HOOC(CH
2)
mCOOH(Ⅱ),其中m取值为2~12的整数。优选的二元羧酸为丁二酸 [HOOC(CH
2)
2COOH]和己二酸[HOOC (CH
2)
4COOH]。
(3)碱金属的羟基羧酸盐(含有至少一个羟基取代基的碱金属羧酸盐),例如:
(3.1)含有至少一个羟基取代基的一元羧酸,例如3-羟基丙酸(HOCH2
2CH
2COOH), 4-羟基丁酸(HOCH
2CH
2CH
2COOH)或1,2-二羟基丙酸(HOCH
2CHOHCOOH)。
(3.2)含有至少一个羟基取代基的二元羧酸,例如2-羟基丙二酸(HOOCCHOHCOOH),酒石酸(HOOCCHOHCHOHCOOH)。
(3.3)含有至少一个羟基取代基的三元羧酸,例如柠檬酸HOOCCH
2C(OH)(COOH) CH
2COOH和落叶松覃酸HOOCCH
2-C (OH)(COOH)-CH(COOH)-(CH
2)
15 CH
3。
通式(Ⅱ)的未取代的脂肪族二元羧酸的碱金属盐的效果最好,其原因现在还不甚明了。含有至少一个羟基取代基的碱金属的羧酸盐[即(3)中所提到的羟基羧酸]也能够赋予过氧碳酸钠适当的稳定性。
优选地,羧酸盐涂覆于过氧碳酸钠漂白剂表面。此外,也可将其直接作为独立添加剂添加到业已含有过氧碳酸钠漂白剂的洗涤剂组合物中。本发明的碱金属羧酸盐能够改善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特别是在潮湿和温暖环境中的稳定性。
本发明的涂覆的过氧碳酸钠还有一个优势,那就是它的涂层材料,即羧酸盐本身就是一个良好的洗涤增洁剂,因此减少了洗涤剂组合物中其他增洁剂的用量。
采用常规方法即可获得过氧碳酸钠表面涂层,例如在圆盘式造粒机或转鼓式造粒机中喷涂,再干燥。然而最好的方式是采用流化床干燥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涂覆和干燥一步完成,因而得到一种特别稳定的产品。
若碱金属的羧酸盐不作为过氧碳酸钠的表面涂层,而是作为含过氧碳酸钠的洗涤剂组合物的独立添加组分,可采用任何向洗涤剂组合物中掺入添加剂的常规方法。
羧酸盐的加入量可变范围很大。要稳定过氧碳酸钠,至少应加入其重量1%的羧酸盐,然而因为羧酸盐能溶于水且是一种有用的增洁剂,因此对其用量上限没有特别要求,但在实际使用中一般不超过过氧碳酸钠重量的50%羧酸盐的最适宜用量为过氧碳酸钠重量的5%~15%。
按常规用量,即洗涤剂组合物重量的 1%~25%加入过氧碳酸钠。
洗涤剂组合物也可能包含传统添加成分。这些添加成分的具体特性和加入量取决于所用的具体洗涤操作的性质。传统添加成分包括:酸、酶、泡沫抑制剂、分散剂、颗粒悬浮和抗沉淀剂以及抗腐剂等。
实施例1:
(a)在流化床干燥器中,将柠檬酸钠溶液涂覆于过氧碳酸钠表面(基于过氧碳酸钠的重量,涂层重量比分别为5%和10%)。将这些经涂覆的过氧碳酸钠与经喷雾干燥的含沸石的碱性洗衣粉混合,在35℃条件下置于封口瓶中保存。所有样品都包含2.0g过氧碳酸钠 (涂覆前的质量)和8.0g碱性洗衣粉。
(b)将过氧碳酸钠、柠檬酸钠以及与上述碱性洗涤剂组合物直接混合(各组分用量与上述实例相同),并进行测定。
(c)将过氧碳酸钠与同样的碱性洗涤剂组合物相混合(不含羧酸盐)(各组分用量与上述实例相同),在相同条件下封存,作为空白对照。
用高锰酸盐滴定法定期测定所存的氧气量,从而检测过氧碳酸盐的分解程度。过氧碳酸钠在这些洗涤剂组合物中的稳定性在下表中列出。
表1 35℃下,不同储存天数及不同羧酸盐用量(涂覆/混合)的过氧化物的剩余量(%)
时间(天) | 无羧酸盐 | 柠檬酸钠(涂覆5%) | 柠檬酸钠(涂覆10%) | 柠檬酸钠(混合5%) | 柠檬酸钠(混合10%) |
7 | 89.1 | 97.0 | 97.7 | 95.3 | 95.4 |
14 | 87.1 | 93.4 | 95.4 | 91.7 | 93.2 |
28 | 61.4 | 91.5 | 91.5 | 80.3 | 83.4 |
42 | 57.1 | 77.4 | 89.2 | 65.4 | 69.2 |
56 | 46.8 | 76.6 | 86.0 | 59.6 | 65.9 |
70 | 46.1 | 74.6 | 84.7 | 56.2 | 64.1 |
这些结果表明柠檬酸钠可以显著改善洗涤剂组合物中过氧碳酸钠储存稳定性,并且当柠檬酸钠涂覆在过氧碳酸钠漂白剂颗粒表面时,稳定效果最好。 实施例2: 我们也尝试采用另外一些羧酸盐来增强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按过氧碳酸钠重量的 5%检测这些羧酸盐。稳定化的过氧碳酸盐储存于喷雾干燥过的含沸石的碱性洗衣粉中,并在35℃下如例1一样置于封口瓶中保存。这些涂覆产品的稳定性如表2所示。 表2 35℃下,分别储存28天和70天后,不同羧酸盐(涂覆5%/混合)对应的过氧化物的剩余量(%)
羧酸钠 | 涂覆28天 | 混合28天 | 涂覆70天 | 混合70天 |
不含羧酸钠(对照样品) | 61.4 | 46.1 |
CH3(CH2)nCOOH的钠盐 | 已酸n=4 | 82.5 | 67.4 | 69.3 | 57.9 |
辛酸n=8 | 88.6 | 73.6 | 73.5 | 62.1 |
癸酸n=10 | 78.7 | 62.4 | 60.8 | 51.2 |
HOOC(CH2)mCOOH的钠盐 | 丁二酸m=2 | 96.2 | 92.3 | 87.2 | 83.1 |
已二酸m=4 | 91.4 | 86.7 | 82.1 | 75.4 |
十四烷二元酸m=12 | 77.2 | 70.1 | 63.3 | 59.8 |
续表
羟 酸 钠 | 涂覆28天 | 混合28天 | 涂覆70天 | 混合70天 |
羟基羧的钠盐 | 甘油酸 | 82.3 | 73.2 | 77.3 | 65.3 |
柠檬酸 | 91.5 | 80.3 | 74.6 | 56.2 |
酒石酸 | 85.3 | 78.4 | 75.4 | 58.1 |
落叶松覃酸 | 83.7 | 74.8 | 72.5 | 59.0 |
这些结果清楚地显示出洗涤剂组合物中含有的羧酸钠能改善过氧碳酸钠的储存稳定性,特别是当羧酸钠涂覆于过氧碳酸盐表面时,此稳定效果更为明显。 权利要求: 1.一种基于沸石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包含过氧碳酸钠漂白剂、表面活性剂和作为增洁剂的沸石,其特征在于,基于过氧碳酸钠的重量,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1%重量的一种羧酸的碱金属盐,作为过氧碳酸钠漂白剂的稳定剂,该羧酸选自: (1)一元脂肪族羧酸,其通式为CH
3 (CH
2)
nCOOH(Ⅰ),其中n≥2且为整数; (2)二元脂肪族羧酸,其通式为HOOC (CH
2)
mCOOH(Ⅱ),其中m为2~12的整数; (3)羟基羧酸。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的碱金属盐是涂覆于过氧碳酸钠漂白剂表面的。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的碱金属盐和过氧碳酸钠漂白剂以独立添加剂形式存在于洗涤剂组合物中。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中所述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的碱金属盐为柠檬酸钠。 5.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羧酸的碱金属盐在稳定过氧碳酸钠中的一种用途。 6.过氧碳酸钠漂白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碳酸钠涂覆了至少1%重量的权利要求 1中定义的羧酸的碱金属盐。 附件2(审查意见通知书) 1.D1文件属于EPC54(2)条款下的现有技术,它是有关沸石洗涤剂组合物中所含有的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的文件。由于加入了通式为CH
3(CH
2)
nCOOH的一元碱金属羧酸盐或通式为HOOC(CH
2)。COOH的二元碱金属羧酸盐(其中n和m均≥2且为整数),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碱金属羧酸盐或涂覆在过氧碳酸钠表面(过氧碳酸钠重量的8%),或作为独立组分加入洗涤剂组合物。该文件特别公开了辛酸钠 [CH
3(CH
2)
6COOH]的用途(见范例)。因此权利要求1、2、3、5、6被对比文件1所覆盖。 D2文件也属于EPC54(2)条款下的现有技术,它揭示了一种粉末状沸石洗涤剂组合物,包括表面活性剂、过氧碳酸钠漂白剂以及过氧碳酸钠,柠檬酸钠(即柠檬酸的钠盐)占过氧碳酸钠重量的比例优选为2%~15%,更佳为5%~10%(见第2页第2段第1、2条权项和实例)。因此权利要求1、3、4的主题缺乏新颖性。 因此,该申请所有权利要求均未满足 EPC54条款的要求。 2.若申请者想要继续申请,需要考虑以上异议并提出新的权利要求。为了简化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审查,申请者应准确地指出如何根据已经提出的申请文件[条款123 (2)EPC,GuidelinesE-Ⅱ,1)导出该新权利要求。在意见陈述书中,申请者应写明以上异议是如何被克服的。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新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并说明其重要性。申请者对创造性的立场应在问题一解决方案中体现。 附件3(对比文件1) 本文研究的是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问题。过氧碳酸钠可作为洗涤剂组合物中的漂白剂,与过氧硼酸盐不同,它是一种环保物质。然而,过氧碳酸钠储存稳定性不好,特别是用于含有沸石的洗涤剂组合物时。 我们现已找到一种全新的方法来提高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即在过氧碳酸钠表面涂覆一层特殊的碱金属(最好为钠)的羧酸盐,或者只需将该羧酸盐加入含有过氧碳酸钠的洗涤剂组合物中也可获得足够的稳定性。 所使用的羧酸盐选自:通式为CH
3 (CH
2)
nCOOH的一元碱金属羧酸盐或通式为HOOC(CH
2),COOH的二元碱金属羧酸盐 (其中n和m均为整数,且大于等于2)。适合形成碱金属盐的一元羧酸是辛酸(n=6)或癸酸(n=8),适合形成碱金属盐的二元羧酸是庚二酸(m=5)或辛二酸(m=6)。 当羧酸的碱金属盐与过氧碳酸钠的重量比例在1%~20%(最好是5%~15%)之间时,过氧碳酸钠就会获得足够的储存稳定性。 实施例: 在流化床干燥器中,将辛酸钠以重量比 8%涂覆于过氧碳酸钠表面,此过程中涂覆和干燥一步完成。然后将表面改性过的过氧碳酸钠与普通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混合(过氧碳酸钠为洗涤剂组合物重量的5%),该洗涤剂组合物包括表面活性剂和占重量20%的沸石。在35℃下对得到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进行稳定性测试。70天后,剩余67%为过氧碳酸钠。该结果清楚表明:以上提到的碱金属羧酸盐能有效地提高含沸石洗涤剂组合物中过氧碳酸钠漂白剂的储存稳定性。我们认为该稳定性的提高是由于羧酸中不能被取代的烷基[CH
3(CH
2)
n-]和不能被取代的亚烃基[-(CH
2)
m-]的存在。 附件4(对比文件2) 本发明涉及一种以沸石和柠檬酸钠(即柠檬酸的钠盐)作为联合增洁剂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 增洁剂在洗衣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它的功能是平衡水硬度,提高溶解污物的能力。增洁剂可在多种材料中选择,如硅酸钠,络合剂(如三磷酸钠)和离子交换剂(如沸石)等。而出于环保方面的考虑,最好采用沸石来代替磷酸盐。然而,仅以沸石作为增洁剂,将不能防止污物的再次沉淀和碳酸钠的沉积作用。经多次洗涤之后,由.于衣物纤维表面和洗衣机组件上附着了无法溶解的无机覆盖物,该种洗涤剂组合物的洗涤效果将大大减弱。此外,附着在纤维表面的无机覆盖物会降低纤维的弹性,使纤维黯淡无光并最终缩短纤维寿命。 我们惊喜地发现将柠檬酸钠加入含沸石的洗涤剂组合物,能有效减弱无机物在纤维表面覆盖的现象。作为联合增洁剂的柠檬酸钠可在洗衣过程中直接加入,但最好还是作为洗涤剂组合物的组分。在后一种方法中,柠檬酸钠所占洗涤剂组合物的重量比例范围为0.5%~20%,优选范围是1%~10%,而更佳范围是1%~2%。 本洗涤剂组合物亦包含表面活性剂和漂白剂成分。漂白剂选自过氧化物,如过氧碳酸钠和过硼酸钠,前者因可迅速溶解并在较低温度下完全展现其漂白能力,所以更适宜。如有必要的话,可在过氧碳酸钠颗粒表面涂覆一层硼酸水溶液和碱金属硅酸盐水溶液的混合物,以增强其稳定性。 柠檬酸钠加入量为过氧碳酸钠重量的 1%~50%,优选范围为2%~15%,而更佳范围为5%~10%。 该洗涤剂组合物也可含有其他传统的添加成分,例如酶、泡沫抑制剂、颗粒悬浮和抗沉淀剂以及抗腐剂等。 实施例: 将柠檬酸钠加入一种包含表面活性剂、过氧碳酸钠和沸石增洁剂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中。该洗涤剂组合物包括重量为 10%的沸石增洁剂和重量为1%的柠檬酸钠作为联合增洁剂。而柠檬酸钠的加入量以过氧碳酸钠的量而定,为过氧碳酸钠重量的10%。 将上面提及的洗涤剂组合物和参照物 (一种含有重量为11%的沸石,而不含有柠檬酸钠的洗涤剂组合物)按欧洲洗衣标准进行测试,测试条件为:温度40℃或70℃,转速 100rpm,硬度100ppm。 测试结果(两次平行试验数据的平均值)如下表所示。结果表明:和不含柠檬酸钠的洗涤剂组合物相比,本发明中的洗涤剂组合物可减弱不溶无机物在纤维表面的结壳率。
曾洁剂 | 联合增洁济 | 结壳率 |
40℃ | 70℃ |
沸石 | 无(对照样品) | 1,8 | 3,7 |
沸石 | 柠檬酸钠 | 0,7 | 1,4 |
权利要求:
1.一种基于沸石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包含表面活性剂和选自过氧化物的漂白剂,其特征在于,含有柠檬酸钠作为联合增洁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过氧化物为过氧碳酸钠。
3.一种降低用含沸石的洗涤剂因多次洗涤而使不溶无机物在纤维表面和洗衣机组件表面结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洗衣过程中加入柠檬酸钠作为联合增洁剂。
挂号信
欧洲专利局
德国慕尼黑DG-2
2005年3月9日
敬启者:
欧洲专利申请号:
根据EPC条款96(2)和法则51(2)条,申请人请求将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替换为这里附上的新权利要求。
1.修改
新权利要求的修改依据如下:
权利要求 修改依据
1 权利要求1和2
2 权利要求4
3 羧酸盐的最适宜用量为过氧碳酸钠重量的5%~15%。
4 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3)
5 权利要求4;实施例1
6 最好的方式是采用流化床干燥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涂覆和干燥一步完成,因而得到一种特别稳定的产品。羧酸盐的加入量可变范围很大。要稳定过氧碳酸钠,至少应加入其重量1%的羧酸盐
7 羧酸盐的加入量可变范围很大。要稳定过氧碳酸钠,至少应加入其重量1%的羧酸盐
因此,提交的所有权利要求根据EPC第 123(2)条是被允许的。而且,按照EPC第84条的规定,所提交的权利要求清楚且简明扼要。
2.新颖性
2.1
D1文件揭示了一种含有表面活性剂、沸石助剂和表面涂有辛酸钠的过氧碳酸钠(参看D1文件中的例子)的洗涤剂组合物。D1文件还揭示了用碱金属的一元羧酸盐[通式:CH3(CH2)nCOOH]或二元羧酸盐[通式:HOOC(CH2)m,COOH,其中n≥2、m≥2且均为整数;参看第1页,13到18行]涂覆过氧碳酸钠。然而D1文件没有揭示含有被羟基羧酸盐涂覆的过氧碳酸钠的洗涤剂组合物。
所以权利要求1的主题与D1相比具有新颖性。
而且D1中没有提到用羟基羧酸涂覆过氧碳酸钠漂白剂,所以权利要求4与D1相比具有新颖性。
D1中虽然教导了用通式为CH3 (CH2)nCOOH的一元羧酸和通式为HOOC (CH2)mCOOH的二元羧酸的碱金属盐来稳定过氧碳酸钠,它并没有揭示羟基羧酸在稳定过氧碳酸钠过程中的用途,所以,权利要求 7与D1相比具有新颖性。
2.2
D2揭示了一种含有沸石助剂和柠檬酸钠、表面活性剂和漂白剂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虽然柠檬酸钠是一种羟基羧酸,D2并没有揭示它可以涂覆于过氧碳酸钠表面,而只是简单地加入为洗涤剂组合物(请看实例)。所以权利要求1的主题与D2相比具有新颖性。
D2揭示了一种过氧碳酸钠漂白剂,通过涂覆硼酸的水溶液和碱金属硅酸盐水溶液的混合物来稳定过氧碳酸钠(参看D2文件),但并没有揭示用羟基羧酸来涂覆过氧碳酸钠漂白剂,因此权利要求4相比D2具有新颖性。而且,D2中没有提到在稳定过氧碳酸钠的过程中羟基碳酸钠盐的用途, D2提到的洗涤剂组合物中的羟基酸酸盐 (柠檬酸钠)是用作沸石助剂的增洁剂(参看D2文件)。所以权利要求7的主题与D2相比具有新颖性。
3.创造性
3.1 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项发明是关于一种含有存储稳定性经过改善的过氧碳酸钠漂白剂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D1和D2都被认为是相关的对比文件,然而由于D1也是主要关于过氧碳酸钠的储存稳定性(参看D1文件),所以相对于主要涉及将沸石与柠檬酸钠联合作为增洁剂 (参看D2文件)的D2,D1与本发明更为相关,因此,D1可认为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3.2技术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相对于D1,本发明所解决的问题是为过氧碳酸钠漂白剂提供了另一种稳定剂。这个问题的解决在于使用了羟基羧酸作为稳定剂,如本申请的表2所示,羟基羧酸纳盐对过氧碳酸钠的稳定作用可与通式为CH3 (CH2)nCOOH的羧酸钠媲美,甚至比它具有更好的稳定作用。特别是用柠檬酸钠涂覆过氧碳酸钠时,28天后还保持有91.5%的过氧物,相比之下,通式为CH3(CH2)nCOOH的羧酸钠,当n=4,8和10时分别保持82.5%, 88.6%和78.7%。
用柠檬酸钠涂覆过氧碳酸钠也可以提供与通式为HOOC(CH2),COOH的羧酸钠相媲美甚至更好的稳定作用,其中m=4 (91.5%)或m=12(77.2%)。
3.3 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D1教导了稳定作用是源于羧酸中未被取代的烷基[CH3(CH2)n-]或亚烷基- [CH2),-]D1引导人们不考虑含有取代基的羧酸(如羟基羧酸)来作为稳定剂,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其他的过氧碳酸钠稳定剂时,不会采用以羟基羧酸来代替未被取代的一元和二元羧酸的方法对D1进行改良,因为D1指出这样的变更将会减弱甚至破坏稳定作用。因此,很明显此项发明并不是D1显而易见的变换。
另外,D2也不可能帮助本领域技术人员达到本发明所代表的进步,D2提出用硼酸水溶液和碱金属硅酸盐的水溶液的混合物来涂覆过氧碳酸钠,从而得到另外一种稳定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D2的指导下考虑使用这种混合物作为稳定剂。
虽然D2揭示了柠檬酸钠这种羟基羧酸盐,它并没有将这种化合物与稳定过氧碳酸钠联系起来,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增洁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柠檬酸钠在D2中的作用用于改进D1。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D1和D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4和7的主题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具有创造性。
3.4最接近现有技术(如视D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从一个方面考虑,D2可以认为是比D1更接近的现有技术,那就是它揭示了一种比 D1更为相似的组合物,即一种在过氧碳酸钠、表面活性剂、沸石助剂的基础上添加了羟基羧酸盐(柠檬酸钠)的组合物。
3.5技术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鉴于D2,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过氧碳酸钠稳定剂替换物。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在于对过氧碳酸钠加一层羟基羧酸表面涂层,这种方法优于仅仅把羟基羧酸加到洗涤剂组合物中。在表1和表2中能看到这种表面涂层的有利结果。当羟基羧酸被用作表面涂层而不是仅仅混合时稳定效果最佳。此外,这种涂覆羟基羧酸的方法与仅仅混合相比较,使过氧碳酸钠的稳定性随时间加长而降低的情况得到更大的改善。
3.6 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D2已经说明在过氧碳酸钠表面可涂覆一层硼酸和硅酸的碱金属盐的混合物。这种涂层与羟基羧酸不是同一类物质,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由此考虑采用一层羟基羧酸涂覆过氧碳酸钠。此外D2还认为柠檬酸钠是一种增洁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排除用柠檬酸钠涂覆过氧碳酸钠,以防止减少柠檬酸钠作为增洁剂的作用。在D2中并没有表明采用柠檬酸钠作为表面涂层的方法可以改善稳定性。事实上,D2中并没有意识到柠檬酸钠起到稳定剂的作用。所以,本发明相对于 D2是非显而易见的。
另外,D1也不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方面有所帮助,因为D1没有提到羟基羧酸能被用作稳定剂。D1事实上说明应避免用含取代基的羧酸盐作为稳定剂。因此,以D2为依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受D1启发而用羟基羧酸盐替换D2的表面涂层,从而得到过氧碳酸钠的稳定剂的代替物。因此,权利要求1、4、7的主题相对于D2以及D1和D2的结合有创造性。
4.其他权利要求的专利性
4.1
权利要求2和3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的限制。因为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2和3的主题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样的,权利要求5包括对权利要求4的限制,所以权利要求5作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
4.2
权利要求6,涉及用羟基羧酸表面涂覆过氧碳酸钠漂白剂的方法是具有专利性的,因为只要其产生的产品具新颖性和有创造性,该产品类似的方法也就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C-Ⅳ,9.12,T119/82)。这里采用以流化床方法进行涂覆从D1可得知,但这种方法产生的产品如前所述,是有新颖性和有创造性的。这个产品就是权利要求4的主题。
应该注意跟权利要求2、5的主题有关的涉及柠檬酸钠的特殊的优点。这些优点在表 2中有说明,上述也已经讨论到。
5.答复审查意见书
5. 1
为了回应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第一段所提出的问题,在此提交的新权利要求,其相对于 D1和D2的新颖性在上述第2节和第4节已作了论述。
5.2
为了回应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第二段所提出的问题,新的权利要求的依据已在上述第 1节中提供,而创造性的论述在第3节中提供。
6.总论
由新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本发明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因此,请审查员重新考虑并批准该申请。
一旦审查员告知权利要求是可被获准,申请人将会对说明书作出修改以与权利要求相一致。如果审查员欲驳回本申请,本人根据116EPC条款请求口审。在此附上回执 1037表格。
特此!
(签名)
获授权代表名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粉末状基于沸石洗涤剂组合物,包括过氧碳酸钠漂白剂、表面活性剂和作为增洁剂的沸石,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还包含至少占过氧碳酸钠1%重量的羧酸碱金属盐,作为过氧碳酸钠漂白剂的稳定剂,其中所用羧酸是一种羟基羧酸;所述羧酸碱金属盐涂覆于过氧碳酸钠漂白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碱金属盐为柠檬酸钠。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碱金属盐的用量为过氧碳酸钠重量的5%~15%。
4.一种过氧碳酸钠漂白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碳酸钠涂覆至少1%重量的羟基羧酸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过氧碳酸钠漂白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盐为柠檬酸钠。
6.一种将至少1重量%的羟基羧酸盐涂覆过氧碳酸钠漂白剂表面的方法,包括采用流化床法一次性进行涂覆和干燥的步骤。
7.在稳定过氧碳酸钠过程中羟基羧酸盐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盐的用量至少为过氧碳酸钠重量的1%。
[试题解析]
1.综合分析
本考题主要涉及一种以过氧碳酸钠为漂白剂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
过氧碳酸钠在潮湿环境中或温度高于 28℃时容易分解,该过氧碳酸钠的储存稳定性通过与特定羧酸的碱金属盐混合或被其涂覆而得到提高,这些特定的羧酸包括一元脂肪酸、二元脂肪酸以及羟基脂肪酸。
原权利要求1是一种含有过氧碳酸钠、表面活性剂、沸石及羧酸的碱金属盐的粉末状沸石洗涤剂组合物,其中羧酸的碱金属盐的含量至少为过氧碳酸钠重量的1%。所用羧酸选自:
(1)通式为CH3(CH2)nCOOH的一元羧酸,其中n≥2且为整数;
(2)通式为HOOC(CH2)mCOOH的二元羧酸,其中m为2~12的整数;
(3)羟基脂肪酸。
对比文件1(D1)揭示了这样一种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它所含的过氧碳酸钠漂白剂用与一元或二元脂肪酸的碱金属盐混合或被其涂覆的方法进行稳定化,D1中并未提到羟基羧酸的碱金属盐。
为了克服相对于D1文件无新颖性的异议,应试者应当将碱金属盐限制为羟基羧酸的碱金属盐。
对比文件2(D2)揭示了一种含有过氧碳酸钠的粉末状洗涤剂组合物,D2文件教导了加入碱金属羧酸盐(如柠檬酸钠)来减少结壳(incrustation)。D2文件中还提到,过氧碳酸钠可以通过在表面涂覆硼酸和碱性硅酸盐的混合物来稳定。D2文件中没有提到用柠檬酸钠涂覆过氧碳酸钠或柠檬酸钠可起到稳定过氧碳酸钠的作用。
2.权利要求书
2.1克服相对于D2文件无新颖性异议的最佳方法是在使用羟基羧酸与其他试剂混合时排除柠檬酸钠的使用。
另一种可接受的但不是最佳修正方法是将所述组合物限定为一种在其过氧碳酸钠表面涂覆羟基羧酸的碱金属盐的组合物。
进一步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为:
2.2羟基羧酸的碱金属盐在稳定过氧碳酸钠过程中的用途(对应原权利要求5)。
2.3一种过氧碳酸钠漂白剂,其过氧碳酸钠涂覆了至少重量为1%的羟基羧酸的碱金属盐(对应原权利要求6)。
依照惯例,在试卷B中起草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得到很少的分数。权利要求的撰写和修改最多为45分。很多应试者没有发现D1文件公开了丁二酸(在专利申请中稳定效果最好的化合物)(参看第1页的15、16行,其中m=2,参看T181/82)。因此有关己二酸 (m=4)的用途的权利要求会被认为缺乏创造性。
辩论:辩论最多可给55分。
3.修改基础/EPC条款第123条第二款
对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每个特征以及新的特征组合,应试者应该从原申请中找到支持。大多数的修改可以在原权利要求书中都找到支持。对任何修改,都不需要其支持来源于申请中的实施例。
排除柠檬酸钠的依据可以在申请文件中找到,例如权利要求4中对过氧碳酸钠和柠檬酸钠的混合做了明确的揭示。这与G1/O3和G2/O3的裁决不冲突,因为它们与一些未揭示的放弃权项有关。
4.新颖性
讨论新颖性的问题时,应试者应该对对比文件D1和D2进行总结,并确定指出这些公布的现有技术与本发明权利要求相区别的技术特征。
5.创新性
讨论创造性时,应试者应说明为什么某一对比文件是代表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里,D1文件可以被认为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因为它提到在沸石洗涤剂组合物用羧酸的碱金属盐稳定过氧碳酸钠。
应试者还应指出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试卷表2说明,虽然二元羧酸盐,如丁二酸和己二酸的稳定效果更好,羟基羧酸钠与过氧碳酸钠混合,尤其是将羟基羧酸钠涂覆于过氧碳酸钠表面,也可以起到稳定的作用。 D1文件中得到的结果与专利申请中提出的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获得它们所用的条件不同。
所以,相对于D1文件,本发明主题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含有稳定化过氧碳酸钠的沸石洗涤剂组合物。
D1文件引导人们不使用羟基羧酸碱金属盐,因为它认为稳定的作用是来自于羧酸中未被取代的烷基或烯基(参看D1文件的最后一句)。然而在羟基羧酸中烷基或烯基被至少一个羟基取代。
D2文件并没有提示羟基羧酸碱金属盐可用来稳定过碳酸盐,因为:
D2文件中教导用硼酸的水溶液和碱金属硅酸盐涂覆来稳定过氧碳酸盐(参看D2文件第二页第一段最后一句),
D2文件只说明了加入柠檬酸钠作为增洁剂或减少硬壳的堆积(参看D2文件第三段)。
2. 假设客户委托应试者所在代理机构代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供了其发明的包装体的技术说明,并提供了三份对比文件。代理机构接受该委托后指定应试者具体办理该项专利申请事务。
请应试者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技术说明,考虑对比文件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应当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
如果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出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答题须知 1.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及撰写实务题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同时,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的过程中不必考虑本试卷提供的三份专利文件的真实性问题,应将其均视为真实、公开的专利文件。
2.应试者应当将无效实务题和撰写实务题的答案写在正式答题卡的答题区域内。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1]ZL专利号01234567.8
[45]授权公告日 2002年10月28日
[11]授权公告号CN 252123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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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申请日2001.10.11
[21]申请号01234567.8
[73]专利权人张××
(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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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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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体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包装体,用于封装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
背景技术 利用透气性材料制成包装体来封装活性炭、樟脑等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这项技术已经为人们所熟知。然而,这种用透气性材料制成的包装体存在易使其内封装物质的效力在非使用状态下逐渐减退的缺点。
发明内容 为克服现有包装体的上述缺点,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能够有效防止其内封装物质效力减退且使用方便的包装体。该包装体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本实用新型另一方面提供一种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上述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上述包装体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带状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
附图的简要说明 图1a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一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1b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一实施例的透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二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三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长带的透视图;
图5是包装体自动供给装置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介绍本实用新型的各实施例。
图1a和图1b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一实施例。如图1a和1b所示,包装体1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3。内包装层3和外包装层2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4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3内,通过密封口5将包装体1封住。一个或多个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6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与透气性内包装层3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带状部件6时,通过施加在其上的拉力使外包装层2和内包装层3脱离粘接在一起的状态,并使外包装层2撕开从而使内包装层3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此时,透气性内包装层3内封装的物质4便能发挥效力,通过吸收或释放气体而产生脱氧、干燥、除臭或者防蛀、杀菌的效果。作为该实施例的一种变形,也可以将带状部件6设置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透气性内包装层3之间,此时,带状部件6的两端需要从外包装层2的边缘处穿出。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二实施例。如图2所示,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透气性内包装层3仅在其周缘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间彼此分离形成空腔7。带状部件6设于空腔7内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内表面上,其两端在外包装层2的边缘处穿出。作为该实施例的一种变形,也可以将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外表面上。
图3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三实施例。该实施例不同于上述两个实施例,其包装体并非整体上由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构成,而是大部分由单层的不透气材料构成,仅在局部设置有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当不透气性外包装层被撕开后,将会在包装体上形成透气性窗口。如图3所示,封装物质4的包装层8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部分9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部分10,在透气性部分10上粘有不透气性薄膜11,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薄膜11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6与不透气性薄膜11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薄膜11与透气性部分10之间的粘接力。透气性部分10与不透气性部分9可以整体形成也可以分体形成。两者整体形成时,只需在不透气性材料上局部穿孔即可;两者分体形成时,可以通过将无纺布等透气性材料对接或搭接在不透气性部分9上而实现。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透气性包装层可以采用纸、无纺布、有孔的塑料或铝箔薄膜等材料制成。如果透气性包装层以纸或无纺布为材料,则优选经过疏水性和/或疏油性处理的纸或无纺布。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不透气性包装层可以采用铝箔或铜箔等金属薄膜、或者各种塑料薄膜制成。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带状部件可以采用塑料或金属等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不仅具有能够有效防止其内封装物质在非使用状态下效力减退的优点,而且使用方便,只需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上述带状部件便可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外部环境中,从而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本实用新型包装体还特别适用于向生产流水线等应用场所实行连续供给。
为实现连续供给,就需要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加工成如图4所示的包装体长带12。该包装体长带12由各小袋包装体1连接而成,小袋包装体1可以为前面各实施例中所述的包装体之一,在各相邻小袋包装体1之间形成连接部13。包装体长带12上所有小袋包装体1的带状部件6彼此相连,形成一条连续的带状部件6。该连续的j带状部件6延伸至包装体长带12至少一端之外,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空余端头14。该连续的带状部件6应当具有在连续牵拉过程中不会被拉断的抗拉强度。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具体供给过程包括:将连续带状部件6的空余端头14缠绕在用于牵拉装置上的工序;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连续带状部件6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出来的工序;沿连接部13将包装体长带12依次切断成各个小袋包装体1的工序;将各小袋包装体1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的工序。
图5是一种包装体自动供给系统的示意图。如图5所示,该自动供给系统包括旋转辊组15、牵拉剪切机16和滑槽17。旋转辊组15设置在牵拉剪切机16的斜上方,其包括两个从动旋转辊18、19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直接相连的主动旋转辊20。旋转辊组15用于将连续的带状部件6从包装体上剥离下来,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外部环境中。被剥离下来的连续带状部件6被卷绕在主动旋转辊20上。牵拉剪切机16用于将包装体长带12拉入其内并沿各连接部13将包装体长带12切断成多个小袋包装体1。各小袋包装体1将通过滑槽17被依次投放到相应场所。在自动供给系统开始工作之前,需要将连续带状部件6的空余端头14预先缠绕在旋转辊组15上。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变化。例如,本实用新型中的带状部件也可以采用绳状等其他可以实现其功能的任何形状。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
本请求人×××有限公司请求宣告专利号为ZL01234567.8、名称为“包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本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盛装防蛀干燥药物的药袋,由内外包装袋构成。其中在外包装塑料袋内装有一个透气性好的无纺布内包装袋,无纺布内包装袋中盛装颗粒状或粉状防蛀干燥药物,外包装塑料袋口用热封线密封。使用时将外包装塑料袋撕开,将盛有药物的无纺布内包装袋放置于箱子或衣柜内,即可发挥防蛀、防潮、防霉变的作用,且不会污染衣物和书籍。该药袋的优点是:其外包装塑料袋密封后可防止袋内药物挥发失效,延长药物保存期;同时无纺布内包装袋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可充分发挥药效,且不会污染衣物、书籍等物品。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中的外包装塑料袋即是权利要求1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无纺布内袋即为透气性内包装层,防蛀药物即为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并且二者实现了完全相同的目的,既能保证在使用时充分发挥药效,又能在不使用时防止药物失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同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完全破坏了权利要求2、3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2.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都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的也是包装挥发性物质的包装体,包括其上制有多个凸罩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以及多个由透气性纸片制成的封装有挥发性物质的透气性内袋。在每个凸罩内放置一个透气性内袋,在不透气性塑料硬片的平面部分以及各个透气性内袋上涂敷粘接剂,使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透气性内袋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上。
对比看出,对比文件2也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样取得了使用方便又能在使用之前确保挥发性物质不降低功效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同理,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是现有技术中早已存在的了,也不具备新颖性。
(二)
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方案,破坏其新颖性,则对比文件1也当然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虽然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增加了带状部件,权利要求3增加了很多其他具体技术特征,但是,这些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没有带来什么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面为不透气性硬片,里面是透气性内袋的方案,使得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则权利要求1也当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3虽然增加了带状部件、粘结力等限定,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没有带来什么有益效果,根本不具备创造性。
(三)
该专利权利要求2、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带状部件”。但是该带状部件是什么部件以及它与权利要求1中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如何,仅从其名称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指出“所述带状部件”如何如何,但权利要求1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带状部件,权利要求3中增加的诸多关于带状部件的限定毫无基础,因此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有限公司
2007年6月4日
对比文件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1]申请号01165432.1
[43]公开日2002年4月17日
[11]公开号CN 1345678A
[22]申请日2001.11.7
[30]优先权
[32]2000.11.8
[33]JP[31]276543/2000
[71]申请人XYZ株式会社
(其余著录项目略)
对比文件1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防蛀干燥药袋。
附图是该防蛀干燥药袋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所示,本发明所述防蛀干燥药袋由内外包装袋构成,其中在外包装塑料袋1内装有一个透气性好的无纺布内包装袋2,在无纺布内包装袋2中盛装有颗粒状或粉状防蛀干燥药物3,外包装塑料袋1的袋口有热封线4,无纺布内包装袋2的袋口有热封线5。
使用时,将外包装塑料袋1撕开,将盛有药物的无纺布内包装袋2取出,之后将盛有药物3的无纺布内包装袋2放置于衣柜或箱子内,便可对衣物或书籍起到良好的防虫蛀、防潮、防霉变作用,且不会污染衣物或书籍。本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其外包装塑料袋1密封后可防止袋内药物挥发失效,延长药物保存期;其无纺布内包装袋2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可充分发挥药效,且不会污染存放物品。
对比文件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1]申请号97176543.1
[43]公开日1999年1月9日
[11]公开号CN 1234567A
[22]申请日1997.6.25
(其余著录项目略)
对比文件2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包装挥发性物质的复合包装体。
图1是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的透视图。
图2是图1中A—A截面的剖视图。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包括其上制有多个凸罩1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3,以及多个山透气性纸片制成的封装有挥发性物质4的透气性内袋5。在每个凸罩1内放置一个透气性内袋5,在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的平面部分以及各个透气性内袋5上涂敷粘接剂,使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透气性内袋5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3上。各个凸罩1之间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3上形成有分割线6。
在使用时,沿分割线6取下至少带有一个凸罩1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再将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3从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上撕下,之后便可将带有至少一个透气性内袋5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放在应用场所。由此可见,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具有使用方便的优点,而且在使用之前,可以确保包装体内封装的挥发性物质不会降低功效。
对比文件3: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1]申请号97165432.1
[43]公开日 1998年8月19日
[11]公开号CN 1223567A
[22]申请日1997.1.29
(其余著录项目略)
对比文件3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涉及一种干燥剂包装体及其供给方法。
图1是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小袋包装体的剖视图。
图2是装有多个图1所示小袋包装体的不透气性外包装袋的透视图。
如图1所示,用透气性材料制成的小袋包装体1内封装有干燥剂2。将多个如图1所示的小袋包装体装入如图2所示的不透气性外包装袋3中。在将不透气性外包装袋3运送到需要供给干燥剂小袋包装体的场所之后,再将封装有干燥剂2的小袋包装体1从不透气性外包装袋3中取出,分别填充到例如食品袋等相应容器中去。
请求人补交对比文件3时所附的书面说明
本请求人于2007年6月4日针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结合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2详细说明了请求无效的理由,现补充提交对比文件3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3描述的技术是,用透气性材料制成小袋包装体,其内封装干燥剂,再将多个小袋包装体装入不透气性外包装袋中。在将不透气性外包装袋运送到需要供给干燥剂小袋包装体的场所之后,再将小袋包装体从外包装袋中取出,分别填到例如食品袋等相应容器中去。对比可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所以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说明书附图 对比文件1附图 对比文件2附图 对比文件3附图
权利要求书
1.一种用于封装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部分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部分,该包括体整体不透气,其特征在于,所述包括体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性部分,使透气性部分暴露于空气中的撕开装置。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部分构成内包装层,所述不透气性部分构成外包装层,所述内包装层和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通过密封口将包装体封住,所述撕开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撕开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部分构成内包装层,所述不透气性部分构成外包装层,所述内包装层和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通过密封口将包装体封住,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带状部件的两端从外包装层的边缘处穿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部分构成内包装层,所述不透气性部分构成外包装层,所述内包装层和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透气性内包装层仅在其周缘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间彼此分离形成空腔,撕开部件设于空腔内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内表面上,其两端在外包装层的边缘处穿出。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部分构成内包装层,所述不透气性部分构成外包装层,所述内包装层和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透气性内包装层仅在其周缘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间彼此分离形成空腔,撕开部件设于空腔内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部分上粘有不透气性薄膜,所述撕开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薄膜的外表面上,撕开部件与不透气性薄膜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薄膜与透气性部分之间的粘接力。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为带状部件或绳状部件。
8.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气性包装层采用纸、无纺布、有孔的塑料或铝箔薄膜,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采用铝箔或铜箔等金属薄膜、塑料薄膜制成,所述撕开部件可以采用塑料或金属等材料制成。
9.根据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透气性部分与不透气性部分为整体形成,在不透气性材料上局部穿孔。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透气性部分与不透气性部分分体形成,通过将透气性材料对接或搭接在不透气性部分上而实现。
11.一种包装体长带,其特征在于:该包装体长带由各小袋包装体连接而成,所述小袋包装体为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体,在各相邻小袋包装体之间形成连接部,包装体长带上所有小袋包装体的撕开部件彼此相连,形成一条连续的撕开部件,该连续的撕开部件延伸至包装体长带至少一端之外,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空余端头。
1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包装体长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连续撕开部件的空余端头缠绕在用于牵拉装置上的工序;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连续撕开部件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出来的工序;沿连接部将包装体长带依次切断成各个小袋包装体的工序;将各小袋包装体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的工序。
13.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包装体长带的包装体自动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自动供给系统包括旋转辊组、牵拉剪切机和滑槽;旋转辊组设置在牵拉剪切机的斜上方,其包括两个从动旋转辊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直接相连的主动旋转辊;旋转辊组用于将连续的撕开部件从包装体上剥离下来,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外部环境中;被剥离下来的连续撕开部件被卷绕在主动旋转辊上;牵拉剪切机用于将包装体长带拉入其内并沿各连接部将包装体长带12切断成多个小袋包装体;各小袋包装体将通过滑槽被依次投放到相应场所;在自动供给系统开始工作之前,需要将连续撕开部件的空余端头预先缠绕在旋转辊组上。
权利要求的撰写是作为专利代理人最基本的技能之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既要具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又要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这一部分,需要应试者进行大量练习及熟悉权利要求书的相关规定,唯有通过大量练习才能熟练掌握这一技能。
提醒应试者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主要是找出合适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是根据交底资料及对比文件分析交底资料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根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手段,在技术手段有两个以上时,应试者就要试图对其进行上位,以撰写出尽可能大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应试而言,与实际的撰写工作不同,应试者仅根据试卷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撰写即可,即其中的技术特征最好均使用交底资料中给出的原词原句,应试者不必凭空发挥。
撰写权利要求涉及的知识点很多,如下述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9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20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21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22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3.3.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要。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3.3.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权利要求的撰写还要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需要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法》
第31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34条 依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需要应试者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分为几个类型:产品权利要求(物的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活动的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中又分为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中又分为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既然在试题中明确说了“如果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所以应试者注意,大部分情况下资料中会存在多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在考试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分值往往远远高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分值,所以在分析资料时,要格外关注不同类型的技术特征。
1.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包括的技术特征:
防蛀干燥药袋由内外包装袋构成,其中在外包装塑料袋r内装有一个透气性好的无纺布内包装袋2,在无纺布内包装袋2中盛装有颗粒状或粉状防蛀干燥药物3,外包装塑料袋1的袋口有热封线4,无纺布内包装袋2的袋口有热封线5。
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包括的技术特征:
复合包装体包括其上制有多个凸罩1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3,以及多个由透气性纸片制成的封装有挥发性物质4的透气性内袋5。在每个凸罩1内放置一个透气性内袋5,在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的平面部分以及各个透气性内袋5上涂敷粘接剂,使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透气性内袋5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3上。各个凸罩1之间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3上形成有分割线6。
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包括的技术特征:
用透气性材料制成的小袋包装体1内封装有干燥剂2。将多个小袋包装体装入不透气性外包装袋3中。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的技术特征:
一种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共有技术特征最多。
2.明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结合对比文件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方便,且能克服“用透气性材料制成的包装体存在易使其内封装物质的效力在非使用状态下逐渐减退的缺点”。
3.找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上述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上述包装体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带状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
4.找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共有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
共有技术特征(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
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区别技术特征(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
上述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带状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表面上,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
5.根据实施例提炼上位概念
根据“本实用新型中的带状部件也可以采用绳状等其他可以实现其功能的任何形状。”将带状部件上位成“撕开部件”。
6.确定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
图1a和图1b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一实施例。如图1a和1b所示,包装体1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3。内包装层3和外包装层2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4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3内,通过密封口5将包装体1封住。一个或多个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6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与透气性内包装层3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带状部件6时,通过施加在其上的拉力使外包装层2和内包装层3脱离粘接在一起的状态,并使外包装层2撕开从而使内包装层3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此时,透气性内包装层3内封装的物质4便能发挥效力,通过吸收或释放气体而产生脱氧、干燥、除臭或者防蛀、杀菌的效果(此为第一个技术方案)。作为该实施例的一种变形,也可以将带状部件6设置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透气性内包装层3之间,此时,带状部件6的两端需要从外包装层2的边缘处穿出(此为第二个技术方案)。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二实施例。如图2所示,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透气性内包装层3仅在其周缘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间彼此分离形成空腔7。带状部件6设于空腔7内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内表面上,其两端在外包装层2的边缘处穿出(此为第三个技术方案)。作为该实施例的一种变形,也可以将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外表面上(此为第四个技术方案)。
图3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三实施例。该实施例不同于上述两个实施例,其包装体并非整体上由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构成,而是大部分由单层的不透气材料构成,仅在局部设置有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当不透气性外包装层被撕开后,将会在包装体上形成透气性窗口。如图3所示,封装物质4的包装层8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部分9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部分1O,在透气性部分10上粘有不透气性薄膜11,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薄膜11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6与不透气性薄膜11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薄膜11与透气性部分10之间的粘接力(此为第五个技术方案)。透气性部分10与不透气性部分9可以整体形成也可以分体形成。两者整体形成时,只需在不透气性材料上局部穿孔即可;两者分体形成时,可以通过将无纺布等透气性材料对接或搭接在不透气性部分9上而实现(对第5个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透气性包装层可以采用纸、无纺布、有孔的塑料或铝箔薄膜等材料制成。如果透气性包装层以纸或无纺布为材料,则优选经过疏水性和/或疏油性处理的纸或无纺布。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不透气性包装层可以采用铝箔或铜箔等金属薄膜、或者各种塑料薄膜制成。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带状部件可以采用塑料或金属等材料制成(对透气性材料、不透气性材料、带状部件的进一步限定)。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不仅具有能够有效防止其内封装物质在非使用状态下效力减退的优点,而且使用方便,只需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上述带状部件便可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外部环境中,从而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本实用新型包装体还特别适用于向生产流水线等应用场所实行连续供给。
为实现连续供给,就需要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加工成如图4所示的包装体长带12。该包装体长带12由各小袋包装体1连接而成,小袋包装体1可以为前面各实施例中所述的包装体之一,在各相邻小袋包装体1之间形成连接部13。包装体长带12上所有小袋包装体1的带状部件6彼此相连,形成一条连续的带状部件6。该连续的带状部件6延伸至包装体长带12至少一端之外,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空余端头14。该连续的带状部件6应当具有在连续牵拉过程中不会被拉断的抗拉强度(此为第六个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具体供给过程包括:将连续带状部件6的空余端头14缠绕在用于牵拉装置上的工序;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连续带状部件6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出来的工序;沿连接部13将包装体长带12依次切断成各个小袋包装体1的工序;将各小袋包装体1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的工序(此为第七个技术方案)。
图5是一种包装体自动供给系统的示意图。如图5所示,该自动供给系统包括旋转辊组15、牵拉剪切机16和滑槽17。旋转辊组15设置在牵拉剪切机16的斜上方,其包括两个从动旋转辊18、19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直接相连的主动旋转辊20。旋转辊组15用于将连续的带状部件6从包装体上剥离下来,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外部环境中。被剥离下来的连续带状部件6被卷绕在主动旋转辊20上。牵拉剪切机16用于将包装体长带12拉入其内并沿各连接部13将包装体长带12切断成多个小袋包装体1。各小袋包装体1将通过滑槽17被依次投放到相应场所。在自动供给系统开始工作之前,需要将连续带状部件6的空余端头14预先缠绕在旋转辊组15上(此为第八个技术方案)。
6.1第1~5个技术方案为包装体,提出一个独立权利要求1;
6.2第1~5个技术方案,和对包装体做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独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
6.3第6个技术方案为包装体长带,独立权利要求2;
6.4第7个技术方案为包装体生产方法,独立权利要求3;
6.5第8个技术方案为自动供给装置,独立权利要求4。
7.提出独立权利要求1
第1~5个技术方案的共有技术特征为:
一种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部分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部分,内置的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至少一个撕开部件。
8.独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
第1~5个技术方案作为5个从属权利要求,
对包装体做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9.陈述各独权可合案申请的理由: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6、11、12和13,具有相同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撕开部件”,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单一性,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合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