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户A公司向你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了以下材料:其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审查员针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附件2),以及所引用的三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3);公司进行最新技术改进和开发的技术交底材料(附件3)。现委托你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第一题:撰写咨询意见。请参考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附件2)的内容(为了用于考试,对通知书进行了简化和改造,隐去了详细阐述的内容)。向客户逐一解释该发明专利申请(附件1)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题: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在综合考虑对比文件1~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以及你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撰写。
第三题:撰写一份新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请根据技术交底材料(附件3)记载的内容,综合考虑附件1、对比文件1~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撰写能够有效且合理地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
如果认为应当提出一份专利申请,则应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针对其中的一份专利申请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他专利申请,仅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
第四题:简述新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如果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请分别对比和说明。
附件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发明专利申请
[43] 申请公布日2013年7月25日
[22] 申请日2012年2月25日
[21] 申请号201210345678.9
[71] 申请人A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多孔颗粒(11)组成。
4.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5.一种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该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说 明 书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本发明涉及一种空气净化器,尤其涉及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大多采用过滤、吸附等净化技术,没有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无法有效除去空气中的甲醛等污染物。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将过滤、吸附与光催化氧化相结合的空气净化器。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或部分可见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所述壳体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第二过滤网、光催化剂板和紫外灯。所述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能有效催化氧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净化效果好。
图1是本发明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正面剖视图。
图2是本发明光催化剂板的横截面图。
如图1所示,该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从下往上依次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剂板7、紫外灯8和第二过滤网6。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活性炭过滤网,其具有向下凸起的曲面9,该曲面9不仅能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而且还能使空气顺畅穿过第一过滤网5,有助于降低噪声。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过滤网。
如图2所示,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多孔颗粒11组成。
本发明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工作时,室内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过第一过滤网5后,其中的灰尘等较大颗粒物质被过滤掉;然后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其中的有害气体被催化氧化;随后经过第二过滤网6,PM2.5颗粒被过滤掉,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送出,净化效率高。
根据需要,可以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设置中草药过滤网盒,所述中草药过滤网盒内装有薄荷脑、甘草粉等中草药。净化后的空气经中草药过滤网盒排入室内,可预防或治疗呼吸道类疾病。
说明书附图
附件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本发明涉及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经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对比文件1、2和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存在上述缺陷。申请人应当对本通知书提出的意见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提交修改文本,则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比文件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5] 授权公告日2012年10月9日
[22] 申请日2012年1月25日
[21] 申请号201220133456.7
[73] 专利权人A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正面剖视图。
如图1、图2所示,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所述除尘过滤网5由两层金属丝网和填充在两者之间的无纺布所组成,所述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铁涂层。
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在工作时,室内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除尘过滤网5和活性炭过滤网6过滤后,除去其中的灰尘等颗粒物质;然后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其中的有害气体被催化分解,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送出。
说明书附图
对比文件2: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5] 授权公告日2011年9月2日
[22] 申请日2011年1月20日
[21] 申请号201120123456.7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目前的车载空气清新机大都通过活性炭过滤网对车内空气进行过滤,但是活性炭过滤网仅能过滤空气中颗粒较大的悬浮物,不能对人体可吸入的细小颗粒进行过滤。
图1为本实用新型车载空气清新机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车载空气清新机的剖视图。
如图1、图2所示,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其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在壳体内从右往左依次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5、鼓风机4、PM2.5颗粒过滤网6、紫外灯8和格栅状导风板7。所述鼓风机4设置在两层过滤网之间,所述导风板7靠近出风口3,在所述导风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铁薄膜。该车载空气清新机通过电源接口(图中未示出)与车内点烟器相连。
使用时,将电源接口插入车内点烟器中,车内空气在鼓风机4的作用下,经由进风口2进入,经过活性炭过滤网5,滤除其中的大颗粒悬浮物;随后经过PM2.5颗粒过滤网6,过滤掉人体可吸入的细小颗粒,然后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铁薄膜的导风板7,其中的有毒气体被催化氧化,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排出。
说明书附图
对比文件3: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5] 授权公告日2011年4月9日
[22] 申请日2010年7月20日
[21] 申请号201020123456.7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一种空气过滤器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应用于工矿厂房粉尘过滤的空气过滤器。通常将该空气过滤器吊装在厂房顶部以解决厂房内灰尘大的问题。
图1为本实用新型空气过滤器的正面剖视图。
如图1所示,一种空气过滤器,其包括筒体1、位于筒体上部的进风口2,位于筒体下部的出风口3、风机4、活性炭过滤网5和除尘过滤网6。所述风机4设置在靠近出风口3,所述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锥状设置的活性炭过滤网不仅能增大过滤面积,而且能使所吸附的灰尘等大颗粒悬浮物沉淀于过滤网的边缘位置,由此增大过滤效率。
该空气过滤器工作时,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过除尘过滤网6,除去其中的大部分灰尘,然后经过锥状活性炭过滤网5,进一步滤除掉空气中的灰尘等大颗粒悬浮物,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送出。
说明书附图
附件3:技术交底材料
现有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光催化剂板填充的多孔颗粒阻碍了气流的流动,风阻较大,必须依靠风机的高速运转来提高气流的流动,由此导致噪声增大,特别是净化器的夜间运行更是影响人的睡眠;另外,金属丝网夹层多孔颗粒的结构使得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小,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
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我公司提出改进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大大降低了风机和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声。
如图1所示,消声结构9设置在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其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1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室内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过第一过滤网5,穿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然后经过第二过滤网6,净化后的空气在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的作用下,从竖直气流导流成平行气流,由出风口3排出。中央分流板10和侧导风板11由吸音材料制成,例如玻璃纤维棉。
如图2所示,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在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引材料制成。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经过第二过滤网6的气流流经消声片14的圆弧形端面时会被分为两道以上气流,使得气流的声音能被更好地吸收,有效降低净化器的噪声。
如图3所示,空气净化器的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与多孔陶瓷板以及其他光催化剂板相比,增大了与气流的接触面积,反应充分,净化效果好。
如图4所示,空气净化器的光催化剂板7由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所代替,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铁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空气进入净化器后在螺旋导风片16的作用下在风道内形成回旋风,增加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充分,空气净化彻底。
可以将各种光催化剂板插入空气净化器中,与其他过滤网例如活性炭过滤网组合使用。
技术交底材料附图
为客户撰写的咨询意见
尊敬的A公司:
经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和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现有技术,认为贵公司目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将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
1.关于对比文件1~3的核实
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记载了权利要求1或4的技术方案,也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本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但构成权利要求1或4的抵触申请。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发明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空气净化器中的光催化剂在紫外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最终使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分解。因此,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另外,如前分析,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其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记载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还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代理人分析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10)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特征,权利要求1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并且在说明书中明确描述了“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能增大过滤面积”,审查员认为,由对比文件的锥形过滤网容易想到向下凸起的曲面过滤网,属于形状的简单变形,对比文件2、3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需修改权利要求2。
4.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
从属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光催化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该空气净化方法所采用的光催化剂板是利用“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多孔颗粒11组成”。采用该光催化剂板可以有效催化氧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净化效果好。由此可知,并不是任一种包括光催化剂板的空气净化器均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能由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代理人还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构成了权利要求4的抵触申请,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空气净化流程,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4还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治疗呼吸道疾病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综合上述分析,目前贵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本次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请及时反馈贵公司意见,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年××月××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剂板(7)、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多孔颗粒(11)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进行空气净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根据技术交底材料及现有技术撰写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剂板(7)、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所述出风口(3)的空气流道中设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顶部的内壁上,所述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内侧壁上,所述中央分流板(10)和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V字形的出风通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所述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7.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板(7)由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所代替,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铁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
另案申请1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另案申请2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铁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
需要提出三件专利申请的理由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板空气净化器内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从而解决净化器噪声大的问题。
另案申请1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剂板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另案申请2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板由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所代替。
由此可见,三个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三个权利要求彼此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三件专利申请提出。
简述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空气净化器的噪声大,取得的技术效果为通过设置消声结构有效降低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声。
另案申请1与2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小、催化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但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方案不同,即如上所述,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在三维蜂窝陶瓷网上负载纳米二氧化铁涂层或者是通过壳体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催化反应充分,净化效果好,空气净化彻底。
[解析] (一)为客户撰写咨询意见
第一题的要求是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给客户提供咨询意见,实际上仍然主要是对权利要求挑错,并给出一定的参考建议。
1.关于审查意见1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基于背景技术不能催化分解有害气体的缺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光催化剂在紫外光或可见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氧,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为此在技术方案中采用了紫外灯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独立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光催化剂是两层金属丝网夹层多孔颗粒”为何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本申请针对的背景技术是过滤、吸附净化技术不能进行催化分解。独立权利要求中已有光催化板,其在紫外线灯的照射下能够进行光催化反应,解决催化分解的技术问题。针对背景技术,“光催化剂是两层金属丝网夹层多孔颗粒”是更具体的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其使催化反应更充分。
2.关于审查意见2
对比文件2的授权日2011年9月2日和对比文件3的授权日2011年4月9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构成申请文件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授权日2012年10月9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不构成现有技术,是否可以弃之不用呢?再看,其申请日是2012年1月25日,其从时间上满足抵触申请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比较公开的技术方案。经核实,确定对比文件1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能够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第2项审查意见正确。
3.关于审查意见3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10)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并且在说明书中明确描述了“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能增大过滤面积”,但锥形形状与权利要求2的向下凸起形状不同。可以认为,由对比文件的锥形容易想到向下凸起曲面过滤网,属于形状的简单变形,对比文件2、3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本题的结论就是该审查意见成立,需要修改权利要求2。本题参考答案针对该情形,修改了权利要求2。
但是,对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可以进行争辩。可以认为,两种过滤网的形状不同,作用也不完全相同,曲面过滤网更有利于增大接触面积和降低噪声,具有明显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这样,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陈述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暂不修改权利要求2。如果经过意见陈述,审查员仍坚持原审查意见,此时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2。
注意,对比文件1构成抵触申请,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但其不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
4.关于审查意见4~6
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简单,这里就不做分析,具体参见参考答案。
(二)撰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第二题要求针对考题材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综合考虑对比文件1~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这里要注意:①因为审查员给出了对比文件1~3,所以,修改权利要求时,所针对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1~3,而不是本申请的背景技术;②要克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以及审查意见未指出、但权利要求书存在的缺陷,前面已做分析;③修改要同时满足《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第1款的规定。
具体请见参考答案。
(三)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注意,这时附件1和对比文件1~3均作为现有技术。
1.阅读理解技术交底书,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发明主题
本发明的技术交底书开宗明义,说明本发明的主题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两点:噪声大、反应不充分。然后,描述了四种实施方式。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与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主要是进风口、出风口、风机、第一过滤网、第二过滤网、光催化剂板和紫外灯。
第一种实施方式:消音结构是由吸音材料制成的中央分流板和一对侧导风板组成;与壳体的固定连接方式是中央分流板固定连接在壳体顶部的内壁上,侧导风板对称地连接在壳体内壁上,中央分流板与一对侧导风板形成一个V字形出风通道。
第二种实施方式:消音结构是消声器,内部设置有由吸音材料制成的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消声器接近第二过滤网的一端为圆弧形;与壳体的连接固定方式是通过支架安装在第二过滤网上部。
第三种实施方式:光催化剂板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铁的三维蜂窝陶瓷网。
第四种实施方式:光催化剂板由螺旋导风片代替,其上喷涂二氧化铁涂层。
不难看出,第一、二种实施方式均是通过消音来解决净化器的噪声问题;第三种实施方式的光催化剂板是三维蜂窝陶瓷网结构,第四种实施方式的光催化剂板由螺旋导风片替代。能够理解,这两种是通过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接触面积,以使催化反应充分、空气净化彻底。
可见,本发明解决两类技术问题,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不同,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肯定也不相同,需考虑单一性问题。
2.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与单一性
第一、二种实施方式的共性是,通过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上部设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降低噪声。在技术交底材料中出现了“设置有消声结构”的描述,可以认为是合理概括及概括后特征的提示。所以,第一、二种实施方式应该合理概括,概括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为:在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出风口(3)的空气流道中设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就此主题应该撰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四种实施方式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与催化反应不充分有关,与上述第一主题不同,它们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相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该将第两个主题再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并另案提交申请。
针对第三、四种实施方式,是合理概括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还是分别撰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这也是考生疑难之处。第三种实施方式是用三维蜂窝陶瓷网代替光催化剂板,增大与气流的接触面积,使反应充分,第四种实施方式是通过用螺旋导风片代替光催化剂板,上面喷涂纳米二氧化铁涂层的方式增大反应面积,两种方式虽然解决的问题相同,发明构思都是增大反应的接触面积,但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不同,两个实施方式的具体技术方案是各自独立不同的。所以,针对第二个主题的第三、四种实施方式,应分别撰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而且应该分别另案申请。
3.确定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这一步非常关键,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针对第一个技术问题,首先,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作为净化器本身所具备的对空气吸附净化和光催化氧化净化的基本功能所需基本部件是必要技术特征,这是本发明与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剂板(7)、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其次,消声结构及其设置位置、与壳体等的必要连接关系,是本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
需要注意的:一是合理概括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第一、二实施方式都有消声结构,都能解决消除噪声的技术问题,可以合理概括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二是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进行空气吸附和光催化反应所必须的部件,也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剂板(7)、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虽然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但是对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也要涉及到这些与解决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
针对第二个主题所撰写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由于比较简单,就不在这里分析了。
4.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不再进行太多的分析,阅读参考答案一般就可以理解。需要重点解释的是,虽然就第三、四种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另案申请,以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保护,但是,就这两种实施方式中使反应充分的技术特征,分别撰写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应该的,如参考答案的从属权利要求8、9。这样,从属权利要求8、9既能解决消声问题,也能解决反应不充分的问题,是解决问题多、效果好的优化技术方案,应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它们与另案申请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不构成重复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