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题:客户A公司拟对B公司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此,A公司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涉案专利(附件1)和对比文件1~3,以及A公司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2),请你具体分析客户所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并将结论和具体理由以信函的形式提交给客户。
第二题:请你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为客户撰写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要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要求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项作为独立的无效宣告理由提出,并结合给出的材料具体说明。
第三题:客户A公司同时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技术交底材料(附件3),希望就该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请你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第四题:简述你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附件1(涉案专利):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发明专利
[45] 授权公告日2016年2月11日
[22] 申请日2013年9月4日
[21] 申请号201311234567.x
[73] 专利权人 B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1.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嘴、壶盖及壶把,其特征在于: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为一叶轮,所述叶轮的底部沿径向方向设有齿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齿板上设有多个三角形凸齿。
4.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嘴、壶盖及壶把,其特征在于:壶身上设有弦月形护盖板。
说 明 书
茶壶
本发明涉及品茗茶壶的改良。
一般茶叶在冲泡过程中,茶叶经常聚集在茶壶底部,需要长时间浸泡才能伸展出味。当需要迅速冲泡茶叶的时候,有人会使用搅拌棒或者筷子对茶壶里面的茶叶进行搅拌,这样既不方便也不卫生。
再者,茶壶在倾倒过程中,壶盖往往向前滑动,容易使得茶水溢出,甚至烫伤他人。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搅拌工具的茶壶,所述搅拌工具可拆卸地固定在壶盖底面中央,并向壶身内部延伸。
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护盖板的茶壶,所述护盖板呈弦月型,位于壶身靠近壶嘴的前沿开口部分,并覆盖部分壶盖。
图1为本发明的茶壶的立体外观图;
图2为本发明的茶壶的立体分解图。
如图1、图2所示,本发明的茶壶包括有壶身1、壶嘴2、带有抓手的壶盖3、壶把4及搅拌工具5。搅拌工具5包括搅拌棒11和作为搅拌部的叶轮12。壶身1内可放入茶叶,并供茶叶在冲泡后具有伸展空间。壶盖3的底面中央安装有一个六角螺母。搅拌棒11的两端具有螺纹,其一端旋进六角螺母,从而实现与壶盖3的可拆卸安装,另一端与叶轮12螺纹连接。由于搅拌工具为可拆卸结构,因此易于安装和更换。
壶身1上设置有一弦月形护盖板13,该护盖板13从壶身1近壶嘴2的前缘开口部位沿壶盖3的周向延伸,并覆盖部分壶盖3,护盖板13可以防止壶盖在茶水倾倒过程中向前滑动,从而防止茶水溢出。
使用时,先在壶身1内置入茶叶等冲泡物,倾斜壶盖3,使搅拌工具5置于壶身1内,然后向下将壶盖3置于护盖板13的下方。旋转壶盖3,搅拌工具5随着壶盖3的转动而转动,实现对壶身1内的茶叶及茶水搅拌。
为了更好地对茶叶进行搅拌,可在叶轮12的底部设置齿板。如图1、图2所示,在叶轮12的底部,沿径向向外延伸设有若干个齿板14,每个齿板14上至少设有两个三角形凸齿,配合搅拌工具在茶壶内的旋转,三角形的尖锐凸齿可以进一步搅拌壶身内的茶叶。
说明书附图
对比文件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5] 授权公告日2014年5月9日
[22] 申请日2013年8月22日
[21] 申请号201320123456.5
[73] 专利权人赵××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一种多功能杯子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盛装饮用液体的容器,具体地说是一种多功能杯子。
人们在冲泡奶粉、咖啡等饮品时,由于水温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固体饮品不能迅速溶解,容易形成结块,影响口感。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多功能杯子,该杯子具有使固体物迅速溶解、打散结块的功能。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多功能杯子的第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多功能杯子的第二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多功能杯子包括:杯盖21A、搅拌棒22A和杯体23A,搅拌棒22A位于杯盖21A的内侧,并与杯盖一体成型。搅拌棒22A的端部可插接一桨型搅拌部24A。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多功能杯子的另一个实施例,包括杯盖21B、搅拌棒22B和杯体23B。所述搅拌棒22B的头部呈圆柱形。杯盖21B的内侧设有内径与搅拌棒22B的头部外径相同的插槽,搅拌棒22B的头部插入至杯盖21B的插槽内。搅拌棒22B采用可弯折的材料制成,其端部弯折出一个搅拌匙以形成搅拌部,从而方便搅拌。
使用时,取下杯盖,向杯内放入奶粉、咖啡等固态饮料并注入适宜温度的水,盖上杯盖,握住杯体,转动杯盖,此时搅拌棒也随杯盖的旋转而在杯体内转动,从而使固态饮料迅速溶解,防止结块产生,搅拌均匀后取下杯盖,直接饮用饮品即可。
说明书附图
对比文件2: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5] 授权公告日2011年3月23日
[22] 申请日2010年4月4日
[21] 申请号201020789117.7
[73] 专利权人孙××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泡茶用茶壶。
泡茶时,经常发生部分茶叶上下空间展开不均匀不能充分浸泡出味的情况,影响茶水的口感。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搅拌匙的茶壶。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茶壶的立体外观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茶壶的剖视图。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茶壶包括有壶身30、壶嘴31、壶盖32及壶把33。壶盖32的底面中央一体成型有一向下延伸的搅拌匙34,此搅拌匙34呈偏心弯曲状,在壶盖32盖合在壶身30时,可伸置在壶身30内部。
如图2所示,在壶身30内置茶叶等冲泡物时,搅棒匙34随壶盖32转动,由于搅拌匙34呈偏心弯曲状,弯曲部分可以加速茶壶内的茶叶在上下方向上运动,从而对壶身30内的茶叶及茶水搅拌,使冲泡过程不致有茶叶长时间聚集在茶壶的底部,从而提高冲泡茶水的口感。
说明书附图
对比文件3: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5] 授权公告日2000年10月19日
[22] 申请日1999年11月10日
[21] 申请号99265446.9
[73] 专利权人钱××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茶杯
本实用新型有关一种具有改良结构的新型茶杯。
传统茶杯在冲泡茶叶时需要耗费较多的冲泡时间才能将茶叶冲开饮用。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新型茶杯,其能够通过对冲泡中的茶叶的搅拌来加速茶叶的冲泡。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茶杯的剖视图;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改良结构的茶杯,具有一杯体40,杯盖41,塞杆42,以及塞部43。塞杆42可拆卸地固定安装在杯盖41的下表面上。塞杆42的下端部插接有一个塞部43,塞部43表面包覆有滤网,底部沿径向方向上设有两片微弧状的压片2B。塞部43可与圆柱形杯体40配合,藉以供作茶叶的搅拌及过滤的结构装置。
该茶杯在实际应用时,配合杯盖41的旋转操作,塞部43底部设有的压片2B搅拌、搅松置放于杯体40底部的茶叶,方便地完成茶叶的冲泡工作。
由于塞杆42、塞部43与杯盖41之间均采用可拆卸连接,一方面,当茶杯没有浸泡茶叶时,可以将用于搅拌的塞杆42、塞部43取下,另一方面,如果出现了零件损坏的情况,可以进行更换。
说明书附图
附件2(客户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涉及相近的技术领域,其说明书的附图1所示的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杯子,包括杯盖21A、搅拌棒22A和杯体23A,搅拌棒22A位于杯盖21A的内侧,并与杯盖一体成型。搅拌棒22A的端部可插接一桨型搅拌部24A。附图2示出了另一个实施例,包括杯盖21B、搅拌棒22B和杯体23B,所述搅拌棒22B的头部呈圆柱形。杯盖21B的内侧设有内径与搅拌棒22B的头部外径相同的插槽,搅拌棒22B的头部插入至杯盖21B的插槽内。搅拌棒22B采用可弯折的材料制成,其端部弯折出一个搅拌匙以形成搅拌部。因此,实施例一公开了可拆卸的搅拌部,实施例二公开了可拆卸的搅拌棒,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茶壶,并具体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的茶壶包括有壶身30、壶嘴31、壶盖32及壶把33。壶盖32的底面中央一体成型有一向下延伸的搅拌匙34,此搅拌匙34呈偏心弯曲状,在壶盖32盖合在壶身30时,可伸置在壶身30内部。因此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且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
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搅拌匙的茶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改良结构的茶杯,二者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
(二)其他无效理由
4.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搅拌部的具体结构,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5.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
6.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从而实现对茶叶的搅拌;权利要求4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壶身上设有弦月形护盖板,以防止壶盖向前滑动,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没有单一性。
因此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附件3(技术交底材料):
茶叶在冲泡过程中,一般需要数十秒到数分钟左右,才能使其味道浸出。保证茶叶的浸出时间,对于泡出香味浓郁的茶水非常重要。当突然来了客人需要泡茶时,往往会因为茶叶的浸出时间不足,而造成茶水的色、香、味过于清淡。对此,通常采取的方法都是用筷子或勺子放入茶壶搅拌。但是,一方面,寻找合适的搅拌工具很不方便,另一方面,使用后的搅拌工具没有固定地方放置,经常被随意地放在桌上,很不卫生。
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我公司提出一种改进的茶壶。
如图1所示的茶壶,在壶身101的侧面设有壶嘴102和壶把103。壶身101的上部开口处具有壶盖104。壶盖104的中央安装有抓手105。在抓手105的旁边有一个穿透壶盖的通气孔H,在通气孔H中贯穿地插入一搅拌工具110。
如图2所示,搅拌工具110具有杆部111、搅拌部112和把手114。杆部111可自由地穿过通气孔H,并可在通气孔H内拉动和旋转。杆部111的前端可拆卸地安装有把手114,后端一体成型有搅拌部112。搅拌部112的形状可以采用现有搅拌工具的形状,但这样的形状在茶水中的移动速度慢,不利于茶叶的快速浸出。优选地,搅拌部112为螺旋形,在杆部111的轴向上保持规定的间距而螺旋形延伸。螺旋的内侧空间还可以容纳水质改良剂。例如,将由天然石头做成的球体放入搅拌部112,可以从球体溶出矿物质成分,使茶的味道更加温和。
使用茶壶时,如图1所示,在壶身101内放入茶叶,倒入适量的热水浸泡茶叶。在茶壶中倒入热水后,立即盖上壶盖104。在盖着壶盖104的状态下,拉动和旋转搅拌工具110。在茶壶内,随搅拌工具110的运动,茶叶在热水中移动,茶叶的成分迅速在整个热水中扩散。将搅拌工具110上下移动时,搅拌部112还可以起到泵的作用,在茶壶内部促使茶水产生对流,因此,可以高效泡出味道浓郁且均匀的茶水。
图3示出了另一种搅拌工具210。搅拌工具210具有杆部211、搅拌部212和把手214。把手214与杆部211可拆卸连接,杆部211的轴周围伸出螺旋形的叶片板形成螺旋形的搅拌部212,所述杆部211与所述搅拌部212一体成型。
图4为另一种结构的搅拌工具310。搅拌工具310具有杆部311、搅拌部312和把手314。杆部311与把手314一体成型,与搅拌部312之间可拆卸连接。搅拌部312的上端固定有十字接头316。杆部311的下端插入十字接头316的突出部。搅拌部312可以使用弹性材料制成,由于弹性材料的作用,螺旋形搅拌部容易变形,使得搅拌更容易进行。
带有搅拌工具的茶壶,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操作方便。将搅拌工具穿入通气孔H,拉动和旋转把手,杆部带动搅拌部对壶身内的茶水和茶叶进行搅拌,使容器内有效地产生对流,方便地完成茶叶的冲泡。其利用了茶壶上现有的通气孔,将搅拌工具安装在茶壶上,不需要改变茶壶的结构就可以方便卫生地实现对茶叶的搅拌操作。
技术交底材料附图
(一)给客户的咨询意见
尊敬的A公司:
就贵公司委托的宣告专利号为201311234567.x、名称为“茶壶”的发明专利无效的有关事宜,经认真阅读材料,就附件中各项无效请求理由是否成立的结论和理由说明如下。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对比文件1在时间上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在内容上,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并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茶壶,包括壶身、壶嘴、壶盖及壶把,也没有公开在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即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既不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也不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
附件2指出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实际上是使用了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违反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带有搅拌匙的茶壶,但是其中的搅拌匙与壶盖是一体成型的,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可拆卸连接的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3.使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可以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该无效请求理由成立。
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而客户提供的附件没有具体说明证据和理由。本代理人简单说明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特征,其与权利要求2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搅拌棒可拆卸地连接,叶轮底部沿径向设有齿板。对比文件3公开了塞杆42、塞部43与杯盖41之间均采用可拆卸连接,可以将用于搅拌的塞杆42、塞部43取下,便于更换。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塞部的底部沿径向方向上设有两片微弧状的压片2B,从而对茶叶进行搅拌,可以认为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叶轮及径向齿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一体成型的搅拌结构替换为如对比文件3公开的可拆卸结构。因此,可以认为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使用筷子进行搅拌不方便不卫生。权利要求1通过在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解决背景技术存在的使用筷子搅拌不方便不卫生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搅拌部的具体结构属于进一步提高搅拌效率的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不应该是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
5.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理由成立。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但其进一步限定的齿板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出现,因此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技术方案不清楚。
6.权利要求4因缺乏单一性而应当被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二)无效宣告请求书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311234567.x、名称为“茶壶”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部分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201020789117.7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3日;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99265446.9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9日。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茶壶,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茶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10行,附图1):本实用新型的茶壶包括有壶身30、壶嘴31、壶盖32及壶把33。壶盖32的底面中央一体成型有一向下延伸的搅拌匙34,此搅拌匙34呈偏心弯曲状,在壶盖32盖合在壶身30时,可伸置在壶身30内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而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匙与壶盖一体成型。由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搅拌工具的安装和更换。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茶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9行,附图1):本实用新型改良结构的茶杯,具有一杯体40,杯盖41,塞杆42,以及塞部43。塞杆42可拆卸地固定安装在杯盖41的下表面上。塞杆42的下端部插接有一个塞部43,塞部43表面包覆有滤网,底部沿径向方向上设有两片微弧状的压片2B。塞部43可与圆柱形杯体40配合,藉以供作茶叶的搅拌及过滤的结构装置。由于塞杆42、塞部43与杯盖41之间均采用可拆卸连接,一方面,当茶杯没有浸泡茶叶时,可以将用于搅拌的塞杆42、塞部43取下,另一方面,如果出现了零件损坏的情况,可以进行更换。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解决搅拌工具的安装和更换的问题,可以采用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两端可拆卸的搅拌工具,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两端可拆卸的搅拌工具应用到对比文件2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搅拌部为一叶轮,所述叶轮的底部沿径向方向设有齿板”。对比文件3公开了塞部43可与圆柱形杯体40配合,藉以供作茶叶的搅拌及过滤的结构装置。塞部的底部沿径向方向上设有两片微弧状的压片2B,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对茶叶进行搅拌,可以认为上述特征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对齿板的进一步限定,其中的“齿板”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限定了壶身上设有弦月形护盖板,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壶身1上设置有一弦月形护盖板13,该护盖板13从壶身1近壶嘴2的前缘开口部位沿壶盖3的周向延伸,并覆盖部分壶盖3,护盖板13可以防止壶盖在茶水倾倒过程中向前滑动,从而防止茶水溢出。由此可见,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种具体的结构,弦月形护盖板只有设置在说明书记载的位置和延伸方向上,才能缩小护盖板与壶盖之间的缝隙,防止茶水溢出。而权利要求4的方案显然是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其要求保护的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311234567.x、名称为“茶壶”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无效。
(三)撰写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嘴、壶把、壶盖和搅拌工具,所述壶盖上设置有一个穿透壶盖面的通气孔,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工具穿过所述通气孔,并在通气孔中拉动和旋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工具包括把手、杆部和搅拌部。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为螺旋形搅拌部。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搅拌部是在杆部的轴向上保持规定的间距而螺旋形延伸形成的。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搅拌部的内部可容纳球状水质改良剂。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搅拌部是在杆部的轴周围伸出螺旋形的叶片板而形成的。
7.如权利要求2~6任意一项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杆部和搅拌部一体成型,所述把手与所述杆部可拆卸连接。
8.如权利要求2~6任意一项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杆部和把手一体成型,所述杆部和搅拌部之间可拆卸连接。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的前端固定有十字接头,所述杆部的前端插入十字接头的突出部。
10.如权利要求2~6任一项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由弹性材料制成。
(四)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现有技术中的茶壶在壶盖底连接有搅拌工具,通过旋转壶盖带动搅拌工具旋转,搅拌茶茶叶不均匀、效率不高。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茶叶搅拌均匀、效率高。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搅拌工作穿过壶盖上的通气孔设置,搅拌工具既可旋转又可上下拉动,从而取得茶叶搅拌均匀、效率高的技术效果。
[解析] 2016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仍然是权利要求的“挑错”与“撰写”,是以无效实务和申请实务形式体现的。第一题要求考生为客户自行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理由是否成立提供意见,是在考察权利要求撰写应该满足的重要法律要求,如本书在第二章指出的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支持性、清楚性、必要技术特征等,都属于重要法律要求。第二题要求考生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这就要求考生掌握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格式与要求。第三、四题要求考生撰写权利要求书、回答问题,这是代理实务考试的保留节目,这里就不多说了。
(一)第一、二题分析
1.关于对比文件
如前所述,一定要重视对比文件的时间和内容,这两个方面都很重要,其核心是判断对比文件是否能构成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
本题中,在时间上,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都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均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构成现有技术,但是,这时对其还不能弃用,还需看看申请日。看后知道,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之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属于“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在时间上满足抵触申请的要件,但是,它一定就是抵触申请了吗?不一定!还需看内容。在内容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杯子,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茶壶,也没有公开在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最后结论是对比文件1不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新颖性,当然也不能评价其他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关于无效请求理由
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既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构成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请求理由不成立。
2)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匙与壶盖一体成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但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塞杆42、塞部43与杯盖41之间均采用可拆卸连接,可以将用于搅拌的塞杆42、塞部43取下,便于更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一体成型的搅拌结构替换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可拆卸结构,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可以认为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塞部的底部沿径向方向上设有两片微弧状的压片2B,从而对茶叶进行搅拌,可以认为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叶轮及径向齿板,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是,试题的理由3仅给出了结论,没有分析具体的理由,应当告诉客户还需要具体说明理由。
4)客户撰写的无效请求理由4,涉及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属于本书指出的重要法条。本题中,只要能够搅拌就能解决技术问题,所以搅拌部的具体技术特征属于效果更好的特征,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客户撰写的理由4不成立。
5)题目中的理由5、6的判断比较容易,请见参考答案。
3.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1)如前分析,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不能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能作为现有技术,它们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进一步分析,对比文件2或3中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搅拌部的齿板上设有多个三角形凸齿、权利要求4所述的在壶身上设有弦月形护盖板的茶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4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3、4,需要寻求其他理由,例如清楚性、支持性。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对齿板进行限定,但齿板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出现,缺乏引用的基础,可归结为技术方案不清楚。
权利要求3存在清楚性缺陷,那么可考虑权利要求4的支持性。独立权利要求4限定了壶身上设有弦月形护盖板,但没有限定护盖板的具体位置,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护盖板13从壶身1近壶嘴2的前缘开口部位沿壶盖3的周向延伸,并覆盖部分壶盖3。也就是说,弦月形护盖板只有设置在说明书记载的位置和延伸方向上,才能防止茶水溢出。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如下。证据为对比文件2、3,无效请求范围与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2、4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
具体格式、理由请见参考答案。
(二)第三、第四题分析
撰写权利要求书,头脑中应该时刻保持一个意识:所撰写的权利要求要符合重要法条的规定!对于本题要注意,这时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3都作为现有技术。本题目要求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因此要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
1.确定可申请专利保护的主题及单一性
阅读技术交底材料,分析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客观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1~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中的搅拌工具,都固定或可拆卸地连接在壶盖或杯盖下方,在搅拌时需旋转杯盖,这样不能对茶叶进行充分搅拌,操作不便。注意,这与技术交底材料中描述的现有技术及其缺陷不同了,那是申请人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现在给定的现有技术,就是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技术交底材料中描述的现有技术的主要缺陷,即没有搅拌工具或不能固定放置搅拌工具带来的不方便、不卫生。
本技术交底材料,一上来就开宗明义说明:改进的茶壶,包括壶身、壶嘴、壶把、壶盖和搅拌工具,设置有一个穿透壶盖的通气孔,搅拌工具穿过所述通气孔,并在操作时搅拌工具通过通气孔被拉动或旋转,使搅拌充分。随后,技术交底材料记载了三个实施例,这三个实施例均利用了茶壶杯盖上的通气孔,将搅拌工具穿过该通气孔,搅拌工具包括把手、杆部和搅拌部。三个实施例所不同的是:把手与杆部固定连接或可拆卸连接,搅拌部的具体结构或材料不同。最后,技术交底材料描述了总的技术效果,就是通过茶壶上的通气孔穿过搅拌工具,不需要改变茶壶的结构就可以方便卫生地实现对茶叶的充分搅拌,操作方便。能够理解,三个实施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构思与取得的技术效果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搅拌工具的具体结构、材料与连接方式,这些属于可替代的、具体的、更优的特征。另外,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提及“另外”的问题。综上,不难得出,本申请的主题只有一个,就是搅拌工具穿过壶盖通气孔的茶壶。因此,也就不涉及多个申请主题、单一性与是否分案申请的问题。题干中也没涉及是否分案的问题,分析与题干相互印证。
2.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关键是确定必要技术特征,避免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有多个实施例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对具体实施例进行适当概括,以谋求权利要求合理大的保护范围太小。
如前分析,三个实施例尽管涉及不同结构的搅拌部,不同的搅拌工具及其与茶壶的不同连接方式,但其共性都是将搅拌工具插入到通气孔中,能够转动或拉动搅拌工具。因此,初步确定需要对三个实施例进行合理概括,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就是三个实施例共性的技术特征:搅拌工具穿过壶盖的通气孔,能够转动或拉动搅拌工具。回头再看技术交底材料,发现其第三段就是对三个实施例的概括描述,基本上就是独立权利要求的雏形。到这里就应该理解,“搅拌工具包括把手、杆部和搅拌部”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不论何种搅拌工具,只要其穿过壶盖上的通气孔,就可拉动或转动,就能解决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
3.撰写适当数量从属权利要求
针对各实施例中搅拌部的不同结构,搅拌工具与茶壶不同的连接方式等具体技术细节,分别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形成较好的保护层次。注意引用关系,符合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