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参考答案(给客户的咨询意见撰写样例)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请求宣告专利号为ZL201721443567.x,名称为“压蒜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有关事宜。经仔细阅读贵方提供的附件1~2以及对比文件1~2,我认为附件2中各项理由是否成立的结论和理由是:
(一)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对比文件1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申请日在涉案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涉案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且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了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在论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原因时,指出“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未注意到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在涉案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因此整体论述错误。此外,没有指明具体法条,撰写不够规范。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在评述中没有遵循新颖性评价的技术特征单独对比原则,漏评了“压筒底部设有多个出蒜孔”这一技术特征,因此理由2中存在论述缺陷。此外,在该无效宣告理由中没有引用涉及的具体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的问题。
3.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理由3成立,但缺少针对所述技术方案的具体对比。此外,在该无效宣告理由中没有引用涉及的具体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的问题。
4.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由于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构成现有技术,因此不能作为对比文件,单独或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来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故理由4的结论是不成立的。此外,在该无效宣告理由中没有引用涉及的具体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的问题。
5.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在权利要求4中,所述压盘上设有多个压蒜齿的作用是使得挤压更加充分,从而将残留的蒜瓣挤碎,提高蒜泥的挤出效率;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压蒜装置,其第二压板上的若干凸起且与漏孔一一对应,但其作用是疏通漏孔,防止压料筒的漏孔被压制的细碎蒜粒堵塞,并不参与碎蒜操作,与涉案专利中压蒜齿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或所起的功能作用均不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压板上进行同样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此外,在该无效宣告理由中没有引用涉及的具体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的问题。
(二)其他无效理由
6.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属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即,理由6不成立。
7.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涵盖了,当压蒜齿与出蒜孔位置不对应或压蒜齿的直径大于等于出蒜孔的内径时,压蒜齿无法深入出蒜孔内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充分挤压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4中除了应该限定“压蒜齿的大小”之外,还应当限定“压蒜齿的位置”。由此可知,理由7成立,但不支持的说理依据不足。此外,在该无效宣告理由中没有引用涉及的具体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的问题。
综上,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存在一些瑕疵,建议根据上述分析进行修改。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
祝好!
×××专利代理机构 ×××
××××年××月××日
三、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2019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二题要求应试者根据题目给出的素材为客户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
应试者在认真阅读试卷中给出的资料,全面了解涉案专利以及所有对比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后,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
(一)分析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是否需要作为证据提交以及与证据相关的无效理由
如前所述,从时间上看,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对比文件2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内容上看,它们均属于家用压蒜器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2影响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分别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的新颖性的证据提交。
分析对比文件2可知,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所述压盘(32)上设有多个压蒜齿(33)”。因此,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不能以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分析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缺陷
1.对于权利要求1
由于该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支点位置使操作更加省力,通过将活动连接位置设置在上、下压杆的前端端部,增大了力臂,从而降低了所需要的操作力量。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没有针对所述支点位置进行限定,即,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还可以从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角度来分析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该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支点位置使操作更加省力,通过将活动连接位置设置在上、下压杆的前端端部,增大了力臂,从而降低了所需要的操作力量。而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活动连接的位置,无法解决省力的技术问题。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应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2.对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对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并且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时,技术特征“压盘”缺少引用基础,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中既没有限定压蒜齿与出蒜孔相对位置,也没有限定两者的相对大小。如果两者位置不对应,或者压蒜齿的直径大于或等于出蒜孔直径,那么压蒜齿将无法进入出蒜孔内,无法解决挤压充分、提高蒜泥挤出效率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或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准备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撰写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范围,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评价新颖性时体现单独对比原则,评价创造性时运用“三步法”;所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有理有据、行文流畅。
第二题参考答案(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样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ZL201721443567.x,名称为“压蒜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蒜器。对比文件1(ZL201720433456.5)公开了一种家用压蒜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附图1):家用压蒜器由压槽1、压头2及两个手柄3组成。压头1和压槽2分别设置在两个手柄3的前端(即,上压杆靠近前端的位置设有压蒜部件,下压杆上设有与压蒜部件相对应的压筒),手柄3中部设有连接孔,把两个手柄3通过连接孔用铆钉4连接起来(即上压杆和下压杆活动连接),压槽2顶部开口,底部有多个漏孔5。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都解决了挤压蒜瓣时比较费力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节省力气的预期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30日,属于在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2017年12月12日以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并且在该申请日后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因而对比文件1构成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ZL201220789117.7)的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3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2017年12月12日,故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蒜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堵孔压蒜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至[0006]段、图1),包括有上压杆1、下压杆2、第一压臂3、第一压板4和压料筒5,上压杆1和下压杆2的前端端部通过销轴连接在一起(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压杆和下压杆活动连接),下压杆2上设有压料筒5(图1左侧靠近销轴连接的位置,即靠近前端的位置),压料筒5为顶部敞口的筒体,其底部设有供蒜泥通过的多个漏孔;第一压臂3与上压杆1在与压料筒5相对应的位置(图1所示上压杆1的下侧位置)活动连接,第一压板4与第一压臂3焊接在一起(第一压臂和第一压板一起相当于压蒜部件)。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均属于家用压蒜器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都解决了挤压蒜瓣时比较费力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节省力气的预期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下述内容:上压杆1和下压杆2的前端端部通过销轴连接在一起[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上压杆(1)前端与下压杆(2)前端活动连接]。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下述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图1):第一压臂3与上压杆1在与压料筒5相对应的位置(图1所示上压杆1的下侧位置)活动连接,第一压板4与第一压臂3焊接在一起[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压蒜部件(3)包括压臂(31)和固定连接在压臂(31)下端的压盘(32),所述压臂(31)的上端与上压杆(1)活动连接”]。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二)其他无效宣告理由
5.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蒜瓣较大时压蒜费劲,而通过改变其支点位置,也就是上、下压杆活动的连接位置,将其设置在上、下压杆的前端端部,增大了力臂,从而降低了所需要的操作力量,解决了压蒜费劲的技术问题。因而,将上、下压杆活动连接的位置设置在上、下压杆的前端端部,是涉案专利解决其压蒜费劲这一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没有针对该活动连接位置进行限定。因而,即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蒜瓣较大时压蒜费劲,而通过改变其支点位置,也就是上、下压杆活动的连接位置,将其设置在上、下压杆的前端端部,增大了力臂,从而降低了所需要的操作力量,解决了压蒜费劲的技术问题。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活动连接位置未设置在上、下压杆前端端部的技术方案,而这些技术方案,无法解决省力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7.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压蒜部件”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压蒜器”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具体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压蒜部件”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压蒜器”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第二,在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对“压盘”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在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出现“压盘”,因而缺少引用基础,导致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9.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中没有限定压蒜齿与出蒜孔相对位置,也没有限定两者的相对大小。如果两者位置不对应,或者压蒜齿的直径大于或等于出蒜孔直径,那么压蒜齿将无法进入出蒜孔内,无法解决挤压充分、提高蒜泥挤出效率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应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ZL201721443567.x,名称为“压蒜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代理机构 ×××
××××年××月××日
四、撰写权利要求书 2019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三题要求应试者根据题目给出的技术交底材料(附件3),并综合考虑附件1和对比文件1~2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试者应当认真阅读、全面了解技术交底材料和现有技术的相关内容,撰写出既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又能最大化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权利要求书。在答题时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和步骤进行。
(一)确定技术交底材料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本题中,与前述无效实务部分的第一题和第二题不同,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构成了技术交底材料的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中的压蒜器都具通常包括上手柄、下手柄、压头和压料筒,采用压头和带有漏孔的压料筒相配合来压制蒜泥,然而这种压蒜器的压料筒与下手柄是一体的,不容易对压料筒内残留的蒜末进行清理,有时会有蒜末残余,导致不够卫生。另外,这种上、下手柄均为直杆,当压筒内装满蒜瓣时,压蒜部件的压盘处于压筒的端口,此时上压杆与下压杆中后段之间的距离太大,无法一只手同时将上、下压杆握住,而必须双手分别握住上、下压杆才能进行操作,从而使得压蒜操作不太方便。如前所述,客户提供的技术交底材料中记载了解决上述两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可以方便清洗,并方便单手操作。
(二)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了达到使客户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应试者不能简单地照抄技术交底材料中的实施方式,而应当对其中的实施方式进行适当概括,以避免所撰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太小。
如前所述,技术交底材料中涉及解决“清洗不方便”和“压杆为直杆,不方便单手操作”这两个技术问题的多个具体实施例。但此时根据技术交底材料撰写权利要求书,现有技术除了对比文件1~2之外还应包括涉案专利。相比于现有的对比文件1~2和涉案专利,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方案尚未在这些现有技术中公开。因此,可以就解决上面两个问题的方案提出申请。
技术交底材料中关于上述两个技术问题可提出申请的方案包括:
(1)压筒4包括壳体41和可拆卸的内筒42。壳体41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其位置靠近下压杆2前端,壳体41与下压杆2连为一体。内筒42上端开口,内筒42底部开设有多个出蒜孔5,内筒42的上端边缘设有外翻的折边42a。
(2)压筒4包括壳体41和可拆卸的插片42,壳体41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它与下压杆2连为一体,位置靠近下压杆2前端,插片42的形状大小与壳体41内部横截面基本一致,插片42上设置有多个出蒜孔5。
(3)压筒4包括壳体41和可拆卸的出蒜筒42,壳体41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它与下压杆2连为一体,位置靠近下压杆2前端,在壳体41靠近下端的外壁面设有外螺纹。出蒜筒42为上端开口的筒体结构,出蒜筒42的底板上设置多个出蒜孔5,出蒜筒42的内壁设有与壳体41上外螺纹相配合的内螺纹,出蒜筒42通过螺纹连接在壳体41的下端。
(4)上压杆1的中后段设置有圆弧状的下凹部1a,与上压杆1为直杆的压蒜器相比,上、下压杆间的距离得以减小,在压制蒜泥时,能够一只手将上、下压杆同时握住进行操作,操作更为便利。
对于上述实施方案(1)至(3),我们可以将可拆卸的内筒42、可拆卸的插片42和可拆卸的出蒜筒42概括为可拆卸的出蒜部件,将内筒42、插片42以及出蒜筒42分别与壳体41之间位置关系概括为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壳体上,因此可以确定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最大的保护范围。
(三)确定交底材料中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由上可知,技术交底材料中涉及的上述两个技术问题,可以形成用于分别解决每个技术问题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在仅撰写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时,我们需要从交底材料中判断哪个问题为交底材料中首要解决或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哪个问题为交底材料中其后或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明确之后,我们以首要解决或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施的方案为基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将其后解决或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实施的方案撰写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客户提供的交底材料中,首先为了解决“清洗不方便”的技术问题,给出了三个实施例;然后为了解决“压杆为直杆,不方便单手操作”技术问题,技术交底材料了给出了一个实施例。以此,我们可以判断,首要解决或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清洗不方便”,其后或进一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压杆为直杆,不方便单手操作”。根据以上分析,因此,以解决“清洗不方便”技术问题的实施方案为基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四)根据实施例撰写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形成较好的保护梯度,应当根据确定的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撰写一份包括最合适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应试者需要在正确全面理解交底材料的基础上,厘清思路,正确构架从属权利要求的结构和顺序,并调整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避免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出现。
第三题参考答案(权利要求书撰写样例) 1.一种压蒜器,包括上压杆和下压杆,上压杆与下压杆在两者的前端部活动连接,在上压杆靠近前端部的位置设有压蒜部件,压蒜部件包括压臂和压盘,在下压杆上相应设有压筒,其特征在于,压筒包括与下压杆连为一体的壳体和可拆卸的出蒜部件,壳体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出蒜部件上具有多个出蒜孔,所述出蒜部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壳体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蒜部件为上端开口的内筒,所述内筒的上端边缘设有外翻的折边,内筒的底部开设有多个出蒜孔。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蒜部件为形状大小与壳体内部横截面基本一致的插片,插片上设置有多个出蒜孔。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蒜器,在所述壳体下端沿垂直于压筒轴线的方向开设有插槽,在插槽下方、壳体内壁面上设有一圈环形的凸起,插片从插槽插入壳体内。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插片边缘设置有便于插拔插片的把手。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蒜部件为上端开口的出蒜筒,出蒜筒的底板上设有多个出蒜孔,出蒜筒与壳体下端螺纹连接。
7.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出蒜孔尺寸不同的多个出蒜部件,根据需要更换不同的出蒜部件。
8.如权利要求1一6任一项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压杆的中后段设置有下凹部,当压蒜部件的压盘处于压筒底部时,下凹部的最低点略高于下压杆的上表面。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凹部为圆弧形。
五、分析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2019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四题要求应试者简述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该题的目的之一是考查应试者对于新颖性“单独对比”判断原则的具体运用。单独对比是指在新颖性判断中,不能将几项现有技术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对比。该题的目的之二是考查应试者对于创造性的理解,尤其是考查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必须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以及应试者运用“三步法”评述创造性的掌握情况。
第四题参考答案(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简述示例)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附件1涉及一种压蒜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至[0011]段、附图1~3):(具体内容省略)。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压筒包括与下压杆连为一体的壳体和可拆卸的出蒜部件,壳体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所述出蒜部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壳体上”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家用压蒜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附图1):(具体内容省略)。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上压杆与下压杆在两者的前端部连接,压筒包括与下压杆连为一体的壳体和可拆卸的出蒜部件,壳体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所述出蒜部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壳体上”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防堵孔压蒜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至[0006]段、附图1):(具体内容省略)。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压筒包括与下压杆连为一体的壳体和可拆卸的出蒜部件,壳体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所述出蒜部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壳体上”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相同,都属于将蒜瓣压制成蒜泥的压蒜器。与对比文件1、2相比,附件1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具体分析省略),因此附件1可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压筒包括与下压杆连为一体的壳体和可拆卸的出蒜部件,壳体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所述出蒜部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壳体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清洗不方便,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设置可拆卸的出蒜部件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可拆卸的出蒜部件,从而方便取出出蒜部件,对残留物进行清洗,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对比文件1、2或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单一性及另案申请
在以解决“清洗不方便”的技术问题实施的技术方案为基础撰写了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后,还可以针对“压杆为直杆,不方便单手操作”的技术问题,撰写出另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此时,需要判断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以确定是提出一份专利申请,还是提出两份专利申请。
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压筒包括与下压杆连为一体的壳体和可分离的出蒜部件,壳体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出蒜部件上具有多个出蒜孔,所述出蒜部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壳体上”,从而解清洗不方便的技术问题。
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上压杆的中后段设置有下凹部,当压蒜部件的压盘处于压筒底部时,下凹部的最低点略高于下压杆的上表面”,从而解决压杆为直杆,不方便单手操作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
第五题参考答案 另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样例
1.一种压蒜器,包括上压杆和下压杆,上压杆与下压杆活动连接,在上压杆靠近前端部的位置设有压蒜部件,所述压蒜部件包括压臂和压盘,在下压杆上相应设有压筒,所述压筒上端开口、底部设有多个出蒜孔,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压杆的中后段设置有下凹部,当压蒜部件的压盘处于压筒底部时,下凹部的最低点略高于下压杆的上表面。
需要提出两份专利申请的理由: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压筒包括与下压杆连为一体的壳体和可分离的出蒜部件,壳体为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出蒜部件上具有多个出蒜孔,所述出蒜部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壳体上”,从而解清洗不方便的技术问题。
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上压杆的中后段设置有下凹部,当压蒜部件的压盘处于压筒底部时,下凹部的最低点略高于下压杆的上表面”,从而解决压杆为直杆,不方便单手操作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